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三)承擔民政部下放的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全省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廳機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託對全國性民間組織在川辦事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州)、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處(四川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地方性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擬訂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四川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安置處。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救災處(四川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四川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國際國內減災合作事宜。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和省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八)區劃地名處(四川省勘界工作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省地名規劃,發布標準地名;承擔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省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省、跨市(州)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婚姻與收養登記管理處。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省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三)信訪處。
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
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省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十四)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民政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四川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2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四川省
行政區劃圖由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四川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民政廳管理。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對外可稱四川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四川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