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契約糾紛案等六個案例(指導案例166-171號),作為第30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北京市
指導性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

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166號《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契約糾紛案》,明確了當事人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定,並約定了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及違約責任的情形下,違約方主觀惡意明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和解協定,人民法院對和解協定違約金訴訟中請求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本案例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不調整違約金的情形,對於有效防範當事人規避執行、“假和解、真逃債”等行為,保護遵守協定方受損害的合法利益,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昌貿易公司)因與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重工公司)買賣契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判決城建重工公司給付隆昌貿易公司貨款5284648.68元及相應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對此判決提起抗訴,在抗訴期間,城建重工公司與隆昌貿易公司簽訂協定書,協定書約定:
(1)城建重工公司承諾於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剩餘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訴訟費25802元(總計2772857.4元)於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支付首期給付款300萬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額支付完畢全部款項的,應向隆昌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額支付完畢全部款項的,隆昌貿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隨時以(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有權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協定確定的違約金80萬元。
(2)隆昌貿易公司申請解除在他案中對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財產的保全措施。雙方達成協定後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抗訴並按約定於2016年10月14日給付隆昌貿易公司首期款項300萬元,隆昌貿易公司按協定約定申請解除了對城建重工公司財產的保全。後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協定書的約定支付剩餘款項,2017年1月隆昌貿易公司申請執行(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並於2017年6月起訴城建重工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6民初15563號民事判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違約金80萬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京02民終8676號民事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隆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定書,該協定書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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