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發展
該會的第一任理事長由韓濟生教授,副理事長由薛啟冥教授、任民峰教授,秘書長由范少光教授擔任。第二任理事長由韓濟生教授,副理事長由薛啟冥教授、任民峰教授,秘書長由范少光教授擔任。第三任理事長由范少光教授,副理事長由薛啟冥教授、任民峰教授、徐群淵教授,秘書長由於恩華教授擔任。第四任理事長由王曉民教授擔任,副理事長由薛啟冥教授、任民峰教授、徐群淵教授,秘書長由沈麗教授擔任。第五任理事長由王曉民教授擔任,副理事長由徐群淵教授、范明研究員、趙繼宗教授、賈建平主任醫師,秘書長由萬有教授擔任。截止2013年1月理事長由於常海教授擔任,副理事長由徐群淵教授、趙繼宗教授、賈建平教授、李錦研究員擔任,秘書長由萬有教授擔任。北京神經科學學會的性質是北京地區從事神經科學的基礎與臨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團體,是依法成立並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接納的社會法人,是政府聯繫神經科學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發展我國神經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主要任務
1.組織北京地區教學科研和醫療單位中從事神經科學工作的有關人員,定期舉行學術活動,交流各單位成果和經驗,交流國內外信息,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國際交流。
2.加強基礎和臨床各學科之間的橫向聯繫,把基礎研究的成果加速套用於臨床;從臨床的大量實際問題中選擇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共同提高科研水平。加強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促進本學科的發展。
3.協助北京市科委,討論制定北京市神經科學發展規劃,促進各單位科研合作,促進大型科研基金申請。
4.加強與神經科學有關的科普宣傳工作。
5.編輯、出版,發行與神經科學有關的書籍、音像製品。
6.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其知識結構。
7.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涉及神經科學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8.接受委託承擔神經科學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評審。
9.開發和推廣醫藥衛生和神經科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10.反映本學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該會定名為:北京神經科學學會
第二條
該會由北京神經科學工作者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
團結廣大神經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為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本會的目的是促使研究神經系統結構與功能有關的專業人員加強信息交流,把形態與機能、基礎與臨床、理論與實踐各方面的力量密切結合起來,促進神經科學領域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條 該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該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該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基本任務
1. 舉辦各種全市性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會;
2. 開展出版神經科學的刊物和書籍;
3. 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普及神經科學技術知識, 傳播先進進術;
4. 開展神經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5. 對全市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6.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該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與該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2.願意參加該會有關活動
3.支持該會的工作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該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在北京地區的研究、教育、醫了療和生產企業部門從事神經科學(包括神經發生學、神經解剖學、神經生理學、神經化學、精神病學等等與神經系統結構和功能有關的學科以及與上述學科交叉的其它學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管理技師以上的科技人員
2.並正式發表有自已為主的研究論文
3.在神經科學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者
4.熱愛該會工作者
5.曾對該會發展作出貢獻者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1.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該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該會章程一份。
2.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3.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4.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表決權;
3.對學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4.會員有參預該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
5.會員有優先參加該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6.會員有符合該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1. 會員有履行章程的義務;
2. 會員有執行決議的義務;
3. 會員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4. 會員有維護該會聲譽的義務;
5. 會員有積極參予活動的義務;
6. 會員有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該會章程的其他義務。該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3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該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該會的最高極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該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該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X年(不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二屆。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對該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該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該會的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該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該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 該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負責。
第十六條該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該會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該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該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該會的違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
該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該會會員(支會給工作人員的工資,會給會員為該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會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該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有關部門的資助
二、該會舉辦的事業收入
三、會員會費
四、個人或集體捐贈
五、學會基金
六、經費用於學會日常辦公
七、經費用於學會學術活動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臨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該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該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式
一、該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常務理事會)、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症狀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理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該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該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該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該會的英文名稱: Beijing Society forNeuro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