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過程
呂世龍通過張夏陽、張宗群通過李倩與章無涯建立聯繫,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負責為章無涯招募考生,並從中獲取收益。期間,章無涯購買信號發射器、信號接收器等作弊設備,張宗群、呂世龍、張夏陽將信號接收器分發給考生,並以模擬考試等方式配合章無涯組織考生試驗作弊設備;章無涯讓李倩找同學幫忙做答案。
2016年12月23日,章無涯在京師大廈、貴州大廈、如家快捷酒店中國傳媒大學西門店登記房間,將筆記本電腦、手機、信號發射器等設備放入房間並予連線,指導李倩、章峰操作電腦及發射軟體。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李倩、章峰組織33名考生在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考試中作弊,章無涯在如家酒店為
中國傳媒大學參與作弊的考生髮送答案,李倩在貴州大廈為北京化工大學東校區參與作弊的考生髮送答案,章峰在京師大廈為
北京師範大學參與作弊的考生髮送答案;呂世龍在
北京化工大學參加MBA考試並參與作弊;張夏陽在中國傳媒大學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以相同的方式在思想政治理論考試中作弊。當日,六被告人被民警抓獲,並當場起獲作案用無線電設備。
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李倩、章峰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中,以無線傳輸的方式組織多名考生進行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
組織考試作弊罪。其中,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李倩、章峰屬情節嚴重。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鑒於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李倩、章峰到案後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最後,法院以
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無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個月不等刑罰,並分處4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