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潮商會簡介
北京潮商會,英文譯名為: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Beijing ,英文縮寫為:CCCB。
北京潮商會是由在
北京市從事工商經貿活動的潮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並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北京潮商會是由原
北京潮人商會升格成立的。原北京潮人商會於2004年會作為異地商會正式成立,並成為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2008年作為北京廣東企業商會發起單位之一,加入北京廣東企業商會,對外繼續使用北京潮人商會名稱;2013年12月26日,經北京社團辦正式核准,北京潮商會正式成立。
北京潮商會自成立以來,致力於潮商的交流、合作和發展,致力於潮商經濟、文化的研究和潮汕文化傳統的傳承,致力於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北京潮商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政策宣傳、專業培訓、對外交流、信息諮詢、組織考察、聯誼活動、協調服務、承辦委託、編輯專刊。
北京潮商會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捐贈1000萬元給中華紅絲帶基金用於愛滋病防治的各項慈善公益項目,聯合深圳潮汕商會等共同發起成立“汕頭潮商公益基金”並捐贈1000萬元;商會領導捐贈1000萬元創立“潮汕星河科技發明創新獎”,獎勵潮汕優秀科技創新人員;捐贈1000萬元創立“潮汕星河師表獎”,獎勵在艱苦地區堅持教育事業的優秀教師;捐贈1100萬元發起創立“北京潮商公益基金會”,獎勵在京的優秀潮籍學生,資助生活困難學生,開展扶貧濟困慈善活動;商會會員熱心慈善,在雲南旱災、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後都積極捐贈,奉獻愛心、回報社會。
北京潮商會主辦的《
世界潮商》雜誌,宣傳報導潮商傑出人物和優秀企業,傳播、弘揚潮汕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現已成為國際潮團聯誼年會的主管刊物。
北京潮商會會員從事於各個行業,相對集中於房地產、建築裝飾、電子信息、文具玩具、服裝百貨、汽車配件、酒店物業、餐飲服務、文化傳媒、金屬製品、食品等行業。
商會發展歷程
2004年2月29日,北京潮商在北京成立了異地商會——北京潮人商會。2013年12月26日,歷經三屆發展的北京潮人商會正式獲批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級社團——北京潮商會。
2014年1月11日,北京潮商會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監事會。會長為張章筍,執行會長為陳才雄,常務副會長為林輝勇、陳子丹、張衛軍、周建軒,秘書長為周建軒(兼);監事長為林鑫。
2018年11月15日,北京潮商會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監事會。會長為陳才雄,常務副會長為陳子丹、張衛軍、周建軒,秘書長為周建軒(兼);監事長為林鑫。
北京潮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張章筍、常務副會長林輝勇出任北京潮商會榮譽會長,北京潮商會第一屆理事會副會長楊銅城為名譽副會長。
北京潮商會還下設了五個分支機構,包括北京潮商青委會、北京潮商會食品流通專業委員會、北京潮商會文化用品流通專業委員會、北京潮商會潮籍博士專家委員會以及北京潮商青年科創專委會。
與此同時,北京潮商會還於2016年12月成立中共北京潮商會支部委員會,為商會的發展增添活力,實現黨的建設和商會發展互融並進的新局面,積極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更大貢獻。
北京潮商會第一屆理、監事會主要領導
會長:
張章筍
執行會長:
陳才雄
常務副會長:
林輝勇、陳子丹、張衛軍、周建軒
副會長:
許先堅、楊銅城、林奕雄、陳 偉、許建洲、吳立群、羅慶發、郭兆強、
張奕鵬、鄭連群、吳上岳、鐘潮輝、柯克亞、黃俊隆、吳曉翔、 陳 第、
李 斌、柯惠珊
監事長:
林鑫
法人代表/秘書長:
周建軒(兼)
北京潮商會第二屆理、監事會主要領導
會長:
陳才雄
常務副會長:
陳子丹、周建軒
法人代表/秘書長(兼):
副會長:
林奕雄、陳 偉、許建洲、吳立群、鐘潮輝、吳上岳、
柯克亞、黃俊隆、李 斌、柯惠珊、柯鎮雄、劉紅衛、
周穗青、陳昇河
常務理事:
蔡文輝、杜達彪、莊洽鑫、陳再添、周光強、陳志宏、
陳海濱、張盛隆、黃少東、陳海燕
監事長:
林鑫
監事:
陳立升、李偉南
北京潮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潮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Cha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CCCB。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潮州市、汕頭市、揭陽市、汕尾市的駐京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性。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團結務實,以服務會員為核心,以創新發展和回報社會為目標。在會員間充分實現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以謀共同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企業會員關係,發揮潮商企業的特色和優勢。立足首都,提高潮商企業在北京的信譽,樹立潮商企業形象,打響潮商品牌,為進一步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六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國瑞北路11-13號四合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弘揚愛國、敬業、守法、重譽的道德風尚;推動首都潮商企業發展,為政府提供商會發展的政策建議,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
(二) 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 充分利用首都企業和潮商企業的互補性,發揮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促進兩地的交流合作與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 加強與其他省市商會的聯繫,促進會員與國內外企業的溝通與合作,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聯誼活動,推動會員企業不斷發展;
(五) 心繫家鄉,幫助家鄉人民,救助貧困學生,扶持家鄉人民在京創業;
(六) 利用本會擁有的各方面專業優勢,增強潮商企業與其它區域企業的商務合作,為會員提供專業知識及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的成功經驗和先進事跡;
(八) 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慈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九) 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證明;
2. 企業營業執照;
3. 企業證明檔案;
4. 其他必須證明檔案。
(三) 經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件,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 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 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 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件。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超過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超過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 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 被工商管理部門註銷法人資格的會員,停止在京經貿活動的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 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 決定名稱變更事宜、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 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2/3;
(三)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投票通過;
(四)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理事須是會員代表,政治思想素質好;
(二) 關心、支持商會發展,能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三) 熱心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 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 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 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 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 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 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九) 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 制定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業務培訓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0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3-6名,副會長10-27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 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任命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審批預算內會務活動的費用開支;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商會戰略決策委員會工作細則》、《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5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