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裝學院章程

《北京服裝學院章程》經2021年12月修訂,是北京服裝學院的章程檔案。

序 言
北京服裝學院是一所“以藝為主、服裝引領、藝工融合”的高水平特色型大學。1959年2月建校,原名北京紡織工學院,隸屬紡織工業部。1961年7月,更名為北京化學纖維工學院。1987年2月,改擴建為北京服裝學院。1998年7月劃轉北京市管理。2019年9月,學校由理工院校變更為藝術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北京服裝學院,簡稱北服。英文名稱:Beijing Institute of Fashion Technology,縮寫:BIFT。
學校現有一校三址:分別是朝陽區和平街北口櫻花園路甲2號、朝陽區芍藥居甲1號和海淀區花園北路29號。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北口櫻花園路甲2號。
第三條 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主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對教育教學進行監督和評估監測,為學校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高校黨的政治建設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為行業、區域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二)制定招生方案。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條件和程式。
(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校歷、安排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工作。
(五)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決定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訂立和解除教職工聘任契約,調整教職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八)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財產。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和發展目標:
面向紡織服裝、時尚和文化創意產業,圍繞國家發展戰略,聚焦服務北京“四個中心”建設,堅持“以藝為主、服裝引領、藝工融合”,藝、工、經、管、文多學科協調發展,建設特色鮮明、國際一流時尚高校。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一節 黨的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制
第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服裝學院委員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把政治建設擺在首要位置,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一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學習貫徹,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定、變更、撤銷黨委工作機構,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職能。黨委工作機構依照授權,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服裝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與監察專員辦公室合署辦公,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按照《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行政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實行教學督導、評估監測制度,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立、變更、撤銷內部行政部門,併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依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組建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按照各自規定負責相關工作。
第三節 學術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審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定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審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評價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審定學校教師職務聘用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審定學術道德規範;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以及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委員一般應由各學科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同時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且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的2/3。委員的遴選採取校長提名和各學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提交黨委常委會審定,由校長聘用。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制訂學位授予標準,評定、授予、撤銷相應學位;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評定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處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爭議、有關學位爭議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節 民主管理和監督組織及其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廣大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職權是:對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基層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以連選連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教代會閉會期間代行代表大會職權,並對其負責。
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的職責,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其優勢作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節 學院組織及其運行機制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教育發展的需要,設立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層單位。
學校對學院工作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和考核。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整體規劃,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不斷提升教學質量,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它學術活動,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評價,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規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學校提供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院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學習貫徹發揮保證監督作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組織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立教研室、實驗室(中心)等。教研室、實驗室(中心)依學院規章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學校批准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獨立建制的部、館、中心等,由學校依其職能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與本校正式簽訂聘用契約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建立培訓體系,支持教職員工的職業發展與自我完善,提升教職員工獲得感。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高校教師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設施和公共資源。
(二)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的工作和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獲得公正評價與發展機會。
(五) 就職務、獎懲、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育人為本,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術規範與職業道德。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師發展制度,積極構建和完善教師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有違學術道德、有違師德、在位不為的教職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五條 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外聘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享受相應的權利。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參與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九)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十)對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誠信、學術道德。
(四)勤奮刻苦、尊重師長、品行端正。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七)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八)愛護並按學校規定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就業指導等相關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各類困難的學生提供幫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等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五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預防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國有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監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持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二條 學校服務國家重大需求,服務行業、產業,加強與行業協會、企業的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推進產學研用的結合,促進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優勢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開放辦學,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法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加強對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隊伍的國際交流合作能力培養,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國際化人才。招收外國留學生和中國港澳台僑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師生國際交流活動,積極舉辦和參加引領時尚教育的國際高水平學術會議和論壇,進一步擴大和提高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諮詢委員會,對學校改革發展提供諮詢意見。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對學校的建設、發展及管理起諮詢、審議、監督、支持和聯絡作用。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組織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者、獲得學校頒發相應證書或學習證明的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等的人士。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校標:方形印章樣式的篆體“衣”字,顏色使用學校標準色深灰色。
第七十一條 校訓:與美同行。
第七十二條 校慶日:10月份的第3個星期六。
第七十三條 校徽(徽章):校徽為長方形,由校標、中英文校名組成。徽章為圓形,由校標、中英文校名、建校日期組成。校徽(徽章)分別以白底紅字(本科生)、白底金字(研究生)、白底灰字(校友)、紅底金字(教職工)四種底色區別使用。
第七十四條 校旗(院旗):校旗尺寸為2880*1920mm,底色為錦葵紅。主體圖紋為學校校標和中文校名。院旗尺寸為2400*1600mm,各二級學院、相關教學單位分別設定不同顏色,主體圖文為上下結構,上部為校旗主體圖文,下部為中英文院名。
第七十五條 標準色:錦葵紅,輔以深灰色搭配作為大學識別色彩。
第七十六條 校歌:《北京服裝學院校歌》,於2019年集體創作而成。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草案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由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審定後,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同意後修訂;或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意見後修訂。修訂程式依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執行機構設在校長辦公室。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由學校向社會發布。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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