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單三條33號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2016年8月18日
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部門制訂時裝設計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設計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推進時裝之都建設;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並協助政府貫徹實施;
(三)舉辦時裝作品發布會和服裝專業展會;
(四)組織服裝職業培訓、技術交流、專業講座和國際會議;
(五)加強國際間時裝及時尚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六)宣傳普及時裝基礎知識,傳播國內外時尚信息;
(七)建立時裝設計創新體系,發布服裝流行趨勢;
(八)配合政府部門建立時裝設計師評價體系和時裝設計比賽規則;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時裝設計師及時裝模特評選活動和時裝設計比賽;
(十)加強時裝設計師和時裝模特職業規範,依法保護時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
(十一)及時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與意見;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及會員委託的事宜。
協會章程
(2016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時裝設計師協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Fashion Association縮寫B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服裝設計師、時尚設計師、服裝教學研究和服裝製作的專業人士以及相關單位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業界優秀企事業單位及優秀設計人才,通過開展城市流行時尚研究、北京時裝周、時裝設計大賽等主要活動,達到促進北京時裝設計產業發展,為北京時裝之都建設搭建基礎的目的。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 東城區 東單三條三十三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政府部門制訂時裝設計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設計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推進時裝之都建設;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並協助政府貫徹實施;
(三)舉辦時裝作品發布會和服裝專業展會;
(四)組織服裝職業培訓、技術交流、專業講座和國際會議;
(五)加強國際間時裝及時尚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六)宣傳普及時裝基礎知識,傳播國內外時尚信息;
(七)建立時裝設計創新體系,發布服裝流行趨勢;
(八)配合政府部門建立時裝設計師評價體系和時裝設計比賽規則;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時裝設計師及時裝模特評選活動和時裝設計比賽;
(十)加強時裝設計師和時裝模特職業規範,依法保護時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
(十一)及時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與意見;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及會員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7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擔任。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或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理事長、主席)工作;
(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7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