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揚州商會
- 成立時間:2006年9月
- 批准者:全國工商聯和揚州市工商聯
- 商會章程:17條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北京揚州商會的宗旨是:
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弘揚揚州人的創業精神,團結在京的揚州籍工商界人士,積極投入北京的經濟建設,為首都的發展作貢獻;同時關注家鄉的經濟發展,加強北京和揚州兩地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北京揚州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1、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會員把自身企業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熱愛祖圈、熱愛家鄉、熱愛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活動,扶危濟困,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報社會,提倡愛國、敬業、守法2做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文建設者。
2、促進北京、揚州兩地工商企業的合作交流。
3、增進與全國各地在京的經濟社團及工商經濟屆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揚州市與全國各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
4、為揚州市各級政府和揚州企業在北京舉辦展銷會、交易會、產品推介會等經濟活動提供幫助和服務。
5、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它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6、組織會員開展交流和互助。
7、承辦工商聯、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條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揚州商會活動範圍為揚州和北京兩地,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揚州商會(以下簡稱北京揚州商會)接受北京江蘇企業商會領導,接受揚州市政府駐京辦事處及北京市工商聯的指導,本商會全稱為"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揚州商會"
第二條 北京揚州商會的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弘揚揚州人的創業精神,團結在京的揚州籍工商界人士,積極投入北京的經濟建設,為首都的發展作貢獻的同時關注家鄉的經濟發展,加強北京和揚州兩地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北京揚州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會員把自身企業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熱愛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活動,扶危濟困,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報社會,提倡愛國、敬業、守法。做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議建設者;
(二)促進北京、揚州兩地工商企業的合作交流,組織會員兩地聯誼考察,為揚州產品進京開拓市場提供服務,為揚州企業在京爭取項目,推介產品、引進高新技術提供服務;
(三)增進與全國各地在京的經濟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揚州市與全國各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交流;
(四)為揚州市各級政府和揚州企業在北京舉辦展銷會、交易會、產品推介會等經濟活動提供幫助和服務;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它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六)組織會員開展交流和互助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組織各種職業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搞好經營活動;
(七)承辦工商界、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四條 執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由在京揚州籍人士(含各市、縣、區)投資、創辦、經營的各類企業,主要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均可參加本會成為企業會員;
(二)主要由在京揚州籍人士組成的工商社團和其它有關社會團體,經審批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揚州市及揚州市各(縣、市、區)駐京辦事處成員、與本商會有聯繫的有關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自願入會並有退會的自由,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六條 北京揚州商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北京揚州商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規;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領導機構;
(三)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工作目標;
(四)審議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
(五)通過繳納會費的標準;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是北京揚州商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一條 商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商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北京揚州商會與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充分協商後提出建議名單,經會員大會選舉後產生,並報請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批准。
第十三條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並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北京商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接受捐贈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十五條 經費管理:
設立專門帳戶,成立會費管理委員會專門管理,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揚州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