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法院司法網路拍賣的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法院司法拍賣工作,高效、公開處置涉訴財產,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法院司法網路拍賣的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4年8月11日
- 發布文號:京高法發﹝2014﹞349號
第二條 全市法院涉訴財產(京牌小客車除外)的司法拍賣,以法院直接在淘寶網開發的網路平台上進行司法網路拍賣為主,以委託拍賣公司進行司法網路拍賣為補充(在北京產權交易所試點的四個法院暫不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網路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純粹的網路技術平台上,以電子競價的方式依法自行處置涉訴財產的方法。
司法網路拍賣實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後買受人除支付拍賣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費用。
第四條 司法拍賣管理工作維持各級法院司法拍賣工作現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但全市未統管的法院應逐步實現司法拍賣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級法院監察室應加強對司法拍賣工作的監督工作,拓寬監督舉報途徑,充分發揮好廉政監督職能。
第五條 各法院自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應貫徹司法網路拍賣優先的原則。因當事人選擇拍賣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進行司法網路拍賣的,由各院主管拍賣部門逐級報請本院領導批准同意,並報高院執行局備案。
(一)負責全市法院司法拍賣模式的確定;
(二)負責全市法院與淘寶網及支付平台的協調溝通、技術培訓等司法拍賣平台的建設工作;
(三)負責委託拍賣公司司法拍賣過程中的拍賣機構隨機確定工作。
第七條 高院執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監督指導全市法院執行部門的司法拍賣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督促糾正全市法院執行部門在司法拍賣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辦理全市法院執行部門有關司法網路拍賣的重大、疑難、複雜問題的請示;
(四)完善對現有拍賣程式的細化和規範;
(五)其他應當由高院執行局監督指導的事項。
第八條 各級法院執行案件承辦人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決定司法網路拍賣的啟動、中止、撤回等;
(二)確定拍品權屬,查明財產狀況和有無瑕疵等,並制定《拍賣標的調查情況表》,移送財產權屬證明及其它所需資料;
(三)確認當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有效聯繫方式;審查確認優先購買權人;
(四)提出建議保證金金額、拍賣起拍價、保留價;
(五)協同拍攝拍賣財產情況視頻照片,協助接受電話諮詢和看樣;
(六)製作裁定,辦理財產解封及交付手續;
(七)協調、處理拍賣財產異議及與審判、執行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級法院主管拍賣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涉訴財產的委託評估工作;
(二)註冊管理本院司法拍賣網店;
(三)確定保證金數額和拍賣中的增價幅度;
(四)審核案件承辦人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全;
(五)製作《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視頻及照片,不宜製作視頻資料的財產除外;
(六)上傳《拍賣標的調查情況表》、《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視頻和照片等資料到淘寶網,完成相關後台設定;
(七)拍賣公告信息同步上傳“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北京法院網、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時在其他媒介上發布;
(八)組織看樣,接受意向競買人諮詢及網路技術諮詢;
(九)核對買受人身份,簽訂成交確認書;
(十)向案件承辦人移交網拍後台結案數據及《成交確認書》;
(十一)整理網拍資料,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十二)協調、處理涉及拍賣平台內容的網拍異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條 各級法院的財務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協助辦理法院銀行賬戶與支付寶綁定工作;
(二)確認網拍成交後保證金及拍賣餘款到賬工作;
(三)網拍過程中有關經費支出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法院監察室負責本院司法網路拍賣工作中的廉政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拍賣前應通過製作視頻資料、拍攝照片等方式在淘寶網頁上向意向競買人展示、介紹拍賣標的物情況,並設定諮詢專線負責解答諮詢。標的物展示期間可以分期分批組織意向競買人預約看樣。展示時間不少於二日。
第十四條 各級法院應開通與淘寶網關聯的支付寶賬戶,並與法院銀行賬戶綁定。司法網路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支付寶賬戶中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即時轉入法院支付寶賬戶,定時轉入法院銀行賬戶。買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支付拍賣成交價餘款。
第十五條 司法網路拍賣開拍不受報名人數限制,但需二人以上報名才能成交。競買人(含申請執行人)參加競拍需交納保證金。
第十六條 各級法院應當在拍賣日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參加網拍。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加網拍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應在拍品頁面對應選項上明示。當有最高應價並超過保留價時,應徵詢所有優先購買權人的意見;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以網上抽籤的方式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保留價應由案件承辦人經過合議後逐級報本院執行局局長審批。拍賣開始前,主管拍賣的部門應當將保留價錄入淘寶網後台交易系統。
第十八條 各級法院依法決定中止或撤回司法拍賣的,須報本院執行局局長或主管執行的院領導審批後,應當於拍賣會開始1個工作日前在淘寶網上進行相關操作。
各級法院依法決定中止或撤回司法拍賣的情況特殊或緊急的,須報本院主管執行的院領導審批後,應當於拍賣會開始前在淘寶網上進行相關操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試行期間,本辦法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司法網路拍賣工作的實施細則並報高院備案,但不得與本辦法內容相違背。
本辦法由高院鑒拍辦和執行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