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BEIJING YOUTH FEDERATION)簡稱為北京市青聯或北京青聯(BYF),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北京市基本人民團體,是以北京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北京市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團結和凝聚各行各業傑出青年人才的組織,是代表北京青年對外交往的主要團體。成立於1949年4月30日,現為第九屆委員會,任期為2005年6月至2010年6月。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一)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最廣泛地團結聯絡各族各界青年,鞏固和發展青年愛國統一戰線;(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三)服務青年,促進青年成長成才;(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五)聯繫、團結港澳青年、台灣青年、海外青年僑胞;(六)發展與各國青年的交往與合作。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由團體會員、個人委員和榮譽委員組成。目前市青聯第九屆委員會共有29個會員團體和509名個人委員,分為社會團體、勞動模範、民族宗教、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新聞出版、中介組織、經濟、金融、政法、公共管理、歸國留學人員華僑華人、港澳特邀人士台胞15個界別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共有6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北京青年實業集團、北京青年報業集團、北京青少年服務中心、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和北京青年宮。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以服務黨政中心工作、服務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青聯委員事業發展、服務團的事業發展為宗旨,致力於充分發揮青聯人才智力優勢、信息資源優勢、組織聯絡優勢,組織、動員會員單位和廣大委員積極投身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事業,鼓勵扶植青年奮發有為、建功立業。市青聯注重開拓國際、地區間交流和海外聯繫,市青聯有一批海外和港、澳、台特邀委員共同參與市青聯活動。市青聯同港、澳、台青年團體有著傳統的友好關係,每年都有各地之間的友好互訪交流活動項目。近年來,市青聯同日本、越南、朝鮮、新加坡、馬爾他、俄羅斯、白俄羅斯等國家互訪交流活動日益頻繁,每年派出40餘個訪問團組,接待約20個來訪的友好團體。此外,市青聯還經常選派青年赴海外研修、學習。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會刊為《北京青聯》。
歷史沿革
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為了更廣泛地團結各方面的廣大青年,共同建設解放後的新北平,市學聯正式發起組織北平青年聯合會。
1949年5月4日,全國首屆青年代表大會在北平召開,同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北平改為北京。
1951年,全國範圍內的抗美援朝運動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為了廣泛深入對青年民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回響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總會關於捐獻飛機大炮的三大號召,7月15日,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正式成立,並成為全國青聯的團體會員。
1949年4月到1953年初,這是青聯的籌備建立階段,也是對青聯組織性質、任務、工作對象及方法的探索和初步確立階段。
1953年1月到1966年"文革"開始,這是青聯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中,青聯工作始終圍繞著黨的中心工作進行。
1958年4月,全國青聯召開第三次青年代表大會。鑒於我國已以經發生了歷史性的根本變革,完成了民主革命,會議決定取消青聯原名稱中的"民主"二字,更名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根據全國青聯的會議精神,市青聯積極籌備召開第三屆委員會。但是,由於反右運動及大躍進,人民公社等各項政治運動相繼開展,這項工作被拖延下來。直到1962年1月,市青聯才召開了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根據全國第三次青年代表大會的精神,將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的名稱改為"北京青年聯合會"。
雖然市青聯在這一歷史時期有了一定發展。但是在"左"的思想影響下,市青聯在對各方面青年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左"的偏向,給青聯工作和委員個人發展造成很大損失。1966年"文革"開始後不久,市青聯被迫停止了工作,直到1980年才重新恢復建立,前後長達14年之久。
1979年5月,全國青聯在京召開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重新開始了全國範圍內的青聯工作。根據全國青聯會議的指示精神,為了推動新時期青年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團市委清查、整頓和恢復工作之後,建立了統戰聯絡部,並在團北京市委常委會的領導下,組成專門班子,開始籌備恢復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工作。
在籌備第四屆委員會時,團市委一方面邀請第三屆委員會部分常委,聽取第三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向他們介紹了籌備恢復市青聯的工作情況,徵求了具體意見。一方面在全市各族各界青年中物色青聯委員起草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工作報告。經市委批准後,於1980年4月16日舉行市青聯舉行三屆常委擴大會,宣布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正式恢復活動。
1980年初到1984年底,這是青聯在被迫停止工作14年之後的重新恢復建立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市青聯不僅完成了青聯組織的恢復建立工作而且在恢復青聯工作和傳統活動的基礎上,打開了新時期青聯工作的局面,為廣大青年渴望成才,服務四化創造了條件。
1985年以來為改革與創新階段。這是青聯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青聯工作對象的增加、工作範圍的擴大,青聯組織的機構設定已顯得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青聯的自身改革勢在必行。1987年市青聯在完善組織系統、健全組織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初步嘗試,以青年聯誼會,青聯辦事處等形式在東城區、宣武區、豐臺區、市工商聯建立了分支機構,1988年又以東城區為試點,建立了全市第一個區級青聯組織。同年,市青聯在委員中建立了關於失去代表性的青聯委員不再任職的制度,增強了青聯組織的戰鬥力。1988年下半年,市青聯提出了關於青聯體制改革的初步構想,對青聯的社會職能、青聯與共青團組織的關係.青聯的民主制度、工作領域等問題做了系統規定。
在這一階段中,市青聯將逐漸發展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具有強大凝聚力和社會號召力的社會性民眾團體,為成全市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歷次大會
[北京市第一次青年代表大會]
北京市首屆青年代表大會於1951年7月15日至17日舉行。出席大會的有各種不同職業、民族及宗教信仰的青年代表852人。大會總結了北京兩年來的青年工作,制定了今後工作的方針任務,通過了北市民主青年聯合會會章,選舉了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執行委員,正式成立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
張大中代表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籌備委員會向大會作報告。他首先總結了北京市兩年來的青年工作。接著指出當前北京市青年工作的任務:第一,回響中國人民抗美援朝總會的三大號召,繼續深入與普及抗美援朝運動。第二,積極參加進一步建設民主政權和繼續鎮壓反革命的工作,要積極協助政府在街道、工廠、機關、學校成立治安保衛委員會,把一切反革命殘餘肅清得乾乾淨淨。第三,注意解決青年的特殊要求。
大會選舉了張大中等67人為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執行委員。張大中任主任委員,王率從、古奇蹤、關世雄任副主任委員,潘梁為秘書長。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正式成立,並成為全國青聯的團體會員。
大會最後通過於北辰向毛主席和中國人民志願軍致敬電。
[北京市第二次青年代表大會]
北京市青年第二屆代表大會於1953年5月16日至17日召開。出席大會的有全市各界青年代表473人。大會選舉了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第二屆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和出席全國青年第二次代表大會的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吳晗和全國民主青年聯合會副秘書長於北辰都曾到會祝賀並講話。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第一屆執行委員會主席張大中作了"北京市兩年來青年工作及當前任務"的報告。
張大中在報告中首先總結了北京市第一屆代表大會以來的青年工作,接著指出:今年為了更好地完成祖國建設的艱巨任務,為了勝利地完成一九五三年的三大任務,青年們必須從兩方面來努力:(一)要安心和熱愛自己的職業,堅持不懈,實事求是地做好自己崗位的工作。(二)要頑強地學習.不斷地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文化科學技術水平,努力學習蘇聯先進經驗。
會上,有全國鐵路勞動模範張忠厚,解放軍一等功臣、華北軍區打字員沈蘊芳,同仁醫院胸腔科病房護士長徐影梅,石景山鋼鐵廠煉鋼部值班主任、本市勞動模範謝茂春以及中國華僑學生代表俞融生等十七位代表相繼發言。他們一致表示擁護張大中同志的報告,並表示一定要作好工作,努力學習。
在會議進行中,中國人民志願軍"五一"節歸國觀禮代表團代表、上甘嶺戰役中榮獲二級英雄稱號的馬新年向大會報告了他在上甘嶺戰役中的英雄事跡。
最後,大會選舉產生了由64名代表組成的執委會,張大中繼任主席,王率從、徐乃明、關世雄、孫孚凌任副主席,秘書長為李伯康。會議還選舉產生了出席第二次全國青代會的代表。並向毛主席致敬電和向中國人民志願軍致敬電。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1962年1月18日至20日市青聯召開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共有委員96名。會議選舉周世賢為主席,關世雄、孫孚凌、李伯康為副主席,王寶亮為秘書長。後又增補李文義、俞繼美(俞曉松)為副主席。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1980年4月27日至30日,市青聯召開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共有委員163名。會議選舉產生了37名常務委員,金鑒任主席,王晉,王金玲,王豪、於熙鐘、張樹勛、溫愉新、錢易、彭順生任副主席、李光榮任秘書長。區又增補李光榮、張福森為青聯副 主席。1984年經市青聯常委會討論決定,增補張虹海為副主席,胡維勇接任秘書長。
在市青聯四屆一次會議上,金鑒同志受市青聯三屆常委會的委託,向會議作了題為《團結全市各族各界青年為實現四化英勇奮鬥》的工作報告。報告回顧了市青聯二十九年來的歷程,明確了市青聯今後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1985年4月13日至15日,市青聯召開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張虹海向大會作了《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開拓進取精神,為建設美麗的北京而奮鬥》的工作報告。這屆委員共有21個界別,14個民族的257名代表。會議選舉了44名常委,張虹海任主席,王金玲、陳建功、吳強、張占英、張建明、孟學農、倪以信、照日格圖任副主席,胡維勇為秘書長。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六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1990年5月9日至11日,市青聯召開第六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共有委員238名,選舉產生了46名常委,選舉姚望為主席、孫康林、趙文芝、趙玉吉、李宗凌、陳建軍功、馮長根、姚宏、楊明明、熱蘭。熱合滿為副主席,于振永為秘書長。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1995年6月21日至23日,市青聯召開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京豐賓館隆重開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尉健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健民,市政協主席王大明,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李克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百發等出席會議。
市青聯第六屆委員會主席姚望受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了工作報告,他說,5年來市青聯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的核心作用.解放思想,開拓進取,真抓實幹,始終不渝地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廣泛團結和帶領我市各族各界青年投身首都的現代化建設事業,在鞏固和發展我市的青年愛國統一戰線,促進跨世紀"四有"新人的健康成長,維護首都的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積極發展與台港澳地區青年及國際青年間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祖國統一和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
陳廣文代表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對大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並在講話中對市青聯成立46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富有實效的工作給予了肯定,對市青聯今後的工作寄予了厚望。
大會選舉產生了66名常委,選舉吉林為主席,王寧、馮長根、姚宏、楊明明、喬衛、熱蘭。熱合滿、李士祥、鄭萬河、曾繁新、陳金飛、金炎、陳剛、郭小佩、劉軍勝、李秀恆(香港特邀)為副主席,李印澤為秘書長。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八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2000年7月5日,市青聯召開第八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市委副書記、市長劉淇,市人大主任張健民,市政協主席陳廣文,團中央常務書記、全國青聯主席巴音朝魯,市委副書記於均波,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長李炳華,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杜德印,市人大副主任汪統,副市長張茅,市政協副主席李荻生,市政府秘書長黃承祥等親切會見會議代表並同大家合影留念。巴音朝魯、於均波、李炳華、汪統、張茅、李荻生出席大會。關成華代表市青聯七屆委員會作了《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團結帶領全市青年為首都實現現代化而努力奮鬥》的工作報告。
於均波代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對大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對全市各族各界青年表示親切問候。他對七屆青聯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對邁入新世紀的北京青年和青聯組織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要求。
大會選舉關成華為八屆青聯主席,選舉曾繁新、李印澤、李偉、劉偉、李建保、鄭之傑、張工、閆俊傑、李士祥、金焱、孫政才、陸昊、楊藝文、任鳴、胡雪峰、霍震宇、張明敏為八屆青聯副主席,選舉馬振岩等86人為八屆青聯常委,選舉趙宏生為八屆青聯秘書長。
大會向全市各族各界青年發出號召:讓我們團結起來,在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為了首都在21世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組織通則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
(2005年9月29日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第九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製定本組織通則。
第二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BEIJING YOUTH FEDERATION)簡稱為北京市青聯或北京青聯(BYF), 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第四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最廣泛地團結聯絡各族各界青年,鞏固和發展青年愛國統一戰線;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服務青年,促進青年成長成才;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五)聯繫、團結港澳青年、台灣青年、海外青年僑胞;
(六)發展與各國青年的交往與合作。
第五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由團體會員、個人委員和榮譽委員組成。
第六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團體會員
第七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是指全市性的青年組織、青年社團、區(縣)青年聯合會、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等青年團體。凡依法成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及本會組織通則並自願申請加入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本會確認後為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指定席位委員。
團體會員通過指定席位委員行使在本會享有的各項權利。團體會員的指定席位委員因特殊情況無法行使權利時,經其所在團體同意,可授權或委託他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
(五)向本會推薦個人委員;
(六)自主開展本團體工作。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體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有團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會費;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團體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二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對團體會員作出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團體會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個人委員
第十四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個人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的代表、與各有關單位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五條 個人委員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承認本會組織通則;
(二)具有一定影響的青年代表人士或傑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夠代表青年在本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四)本會每屆個人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十六條 個人委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通過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個人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六)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受本會委託,反映本會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個人委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個人委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九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對個人委員作出取消其個人委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個人委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條 個人委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章 榮譽委員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設榮譽委員。卸任委員及有關方面代表人士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確認為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榮譽委員。
第二十二條 榮譽委員的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通過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榮譽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相關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支持本會工作,關心青年發展。
第二十四條 榮譽委員組成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榮譽委員聯誼會。榮譽委員聯誼會是在北京市青年聯合會領導下的聯誼性組織。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主席、秘書長擔任榮譽委員聯誼會主席、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秘書處負責榮譽委員聯誼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本會組織通則;
(二)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本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年度經費使用報告;
(五)選舉、罷免本會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
(六)有必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全體委員會由團體會員指定席位委員和個人委員組成。每屆委員會組成方案及推薦辦法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每屆委員會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每屆委員會任期內,團體會員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接任人選替補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團體會員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提出申請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二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一)全體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全體委員會會議作出制定或修改組織通則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對全體委員會負責。在全體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解釋本會組織通則,監督本會組織通則的執行;
(二)召集並主持全體委員會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三)提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提交本會年度經費使用報告;
(四)審議常務委員、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辭呈,決定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的增補和罷免;
(五)根據主席提名,決定本會監事會監事、監事長;
(六)根據主席提名,決定本會秘書長;
(七)執行全體委員會決議;
(八)決定本會工作機構設定和變動,並任免其負責人;
(九)行使全體委員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二次,會期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由全體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
第四十條 主席會議的職權: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
(三)決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本會副秘書長;
(五)研究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七)研究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主席因故暫時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因故長期無法履行職責時,應自動辭職或由常務委員會建議罷免。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負責對本會日常工作實施監督,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二)監督本會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三)向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行使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監事長一人。監事長、監事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主席會議;
(三)委派監事列席各界別工作委員會會議;
(四)執行監事會決議。
第八章 秘書處
第四十七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下設若干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四十八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協調各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協調委員相關事務;
(四)負責聯絡監事會;
(五)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
(六)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七)負責協調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十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主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會議;
(五)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六)負責協調其他相關事務。
第九章 界別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設立若干界別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設立其他工作機構。界別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十三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選由主席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 界別工作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團結、聯繫、服務委員及各族各界青年,積極反映委員和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三)就本界別相關領域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四)負責與本界別相關議案、提案的研究、徵集工作;
(五)組織本界別委員各項活動;
(六)完成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十章 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五條 各區(縣)、系統(行業)均可依據《中華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組織通則,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六條 各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可依據本會組織通則制定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本會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會與各區(縣)、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關係。
第十一章 經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財政經費和專項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北京市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經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六十條 本會組織通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