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北京市酒店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北京市旅遊條例》《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等六部門印發《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等六部門
  • 文號:京文旅發〔2023〕8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關於印發《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文旅發〔2023〕83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公安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及經開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酒店業法治建設,加強對本市酒店業經營單位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質量發展,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制定了《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3年12月7日

內容全文

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酒店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北京市旅遊條例》《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酒店經營活動及其行業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酒店,是指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時或間/夜為計費單位,主要為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性單位。
第三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酒店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區酒店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化執法、消防救援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酒店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前條第二款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酒店業行業協會及經營單位代表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酒店業監督管理和促進發展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酒店業實施一體化綜合監管,推動酒店業實現行業安全、行業合規經營與公平競爭、行業服務質量提升、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行業發展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城市總體規劃、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酒店業發展的相關規劃。
第七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酒店升級硬體設施和服務質量,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行業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鼓勵酒店參與重大會議活動服務保障、防疫應急,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行業、優秀企業、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力度。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發揮市場作用,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通過多種渠道為酒店提供社會招聘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落實好各項人才招聘補貼政策。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圍繞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更多勞動者在酒店就業。
第九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析本市酒店業發展情況。酒店應當將客房規模、接待人數、出租率、房價等信息,通過酒店業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報送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酒店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規範行業競爭行為,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交流合作,促進會員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服務作用。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一條 設立酒店應當符合本市酒店業發展規劃、《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取得公安、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關許可。
經營場所內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
第十二條 在本市設立酒店的,應當在開展住宿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住宿經營活動的酒店,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在核心區(東城、西城區)設立酒店的,根據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酒店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具備安全條件,完善應急預案,配齊安全設施設備,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加強安全培訓,強化安全應急演練,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確保全全。
第十四條 酒店的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或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或內容的。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酒店業經營、服務規範。
酒店應當按照國家、本市、行業的經營、服務規範,做到設施設備完好,管理和安全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服務質量優良,衛生達到標準,節能環保符合要求。
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文本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酒店業標準評定製度。酒店業標準評定分為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和綠色旅遊飯店、精品旅遊飯店、主題酒店等,鼓勵符合條件的酒店參與標準評定,規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規範。
第十七條 酒店應當建立崗位培訓制度,有計畫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業務培訓、職業技能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八條 酒店應按照《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相關要求,做好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十九條 酒店應當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做好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二十條 酒店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相關要求,新建和再建的酒店應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無障礙設施。
星級旅遊飯店要按照星級旅遊飯店標準要求,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一條 酒店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強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嚴禁電競酒店違規接待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酒店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在消費者辦理住宿登記入住時告知結算方式、退房時間等相關信息。提供其他收費服務的,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瓶裝水等有償使用物品時,應當標示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
第二十三條 線上旅遊經營服務平台企業為酒店提供預訂服務,應當對酒店經營資質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允許酒店通過平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線上旅遊經營服務平台企業及平台內經營企業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經營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星級、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酒店應當牢固樹立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按照服務質量規範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區文旅、文化執法、公安、市場監管、應急、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酒店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以及服務質量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酒店進行聯合重點檢查:
(一)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法定節日、大型活動的;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部署的專項檢查的;
(三)受到有關部門多次處罰、被媒體曝光或者消費者多次舉報、投訴的;
(四)“風險+信用”綜合評級低的。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酒店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並被行政處罰的情況進行匯總,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對酒店的“風險+信用”綜合評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對本市酒店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酒店業高質量發展,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等六部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背景和依據
酒店業是國民經濟發展和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住宿業最重要的組成業態,是北京“四個中心”“四個服務”功能建設的重要支撐和保障;是打造“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重要載體和戰略資源;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動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和方式;在解決就業、拉動內需、服務和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酒店業轉型升級、新業態不斷湧現,保障大型活動、應對突發事件作用凸顯,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不斷提升,行業實現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諸如行業缺乏統籌規劃、社會旅館安全生產隱患較大,新業態新平台層出不窮,監管邊界、監管職責不清,監管依據缺失,行業自律意識和整體服務水平有待提升等。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本市住宿業行業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辦字〔2020〕5號)精神,為加強對住宿業的集中統一管理,本市住宿業行業管理職責從2020年9月起明確由市文旅局承擔。為適應我市酒店行業管理需要,促進行業安全、合規、質量、發展,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決定加強行業法治建設,制定出台《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3年1月以來,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專題研討會等多種形式,起草了《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初稿。自2023年4月以來,通過書面、座談等多種形式向局機關各處室、市相關各委辦局、各區文旅部門、北京旅遊行業協會、以及部分酒店業經營單位進行了多輪徵求意見,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共分五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說明《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起草的依據、目的、意義,明確《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所規範的行業範圍,明確管理機制和主責部門。
第二章為行業發展,明確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行業發展激勵機制的建立、行業信息統計上報機制的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行業協會建設等內容。
第三章為經營規範,包括行業準入要求、備案制度的建立、行業安全生產相關要求、行業標準化建設、未成年人保護、綠色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線上旅遊經營服務平台企業規範等內容。
第四章為監督檢查,包括監管職責的確定、聯合重點檢查、風險+信用綜合監管體系的建設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明確《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屬、以及辦法生效日期。
四、適用範圍
《辦法》對酒店進行了明確定義,是指具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時或間/夜為計費單位,主要為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性單位。按照該《辦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城市短租房、鄉村民宿、露營地,以月租或年租形式經營的公寓,以及洗浴等不以住宿服務為主營業務的業態,不在本《辦法》規範範圍之內。
五、設立酒店需要經文旅部門審批嗎?
設立酒店需辦理營業執照,並按規定取得公安、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關許可。按照《辦法》規定,酒店的設立不需要經過文旅部門審批,只需在開展住宿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即可。這裡的備案是一種事後備案,而非開業前的審批,目的是方便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酒店新設立情況,方便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必要的監管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六、如何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酒店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通過“北京市酒店業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註冊賬號,並按照系統要求填報上傳相關材料,由各區文旅局進行線上審核即可。
七、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宣貫,確保政策落實,加強我市酒店行業規範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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