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

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

《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是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於2014年12月25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
  • 時間:2014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委市政府
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意見》(京發〔2014〕1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深入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政府採購和推廣套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24號),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工作,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服務)套用,服務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民生改善,發揮市場端拉動作用,提升全社會自主創新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取得,技術先進,產權明晰,質量可靠,市場前景廣闊的產品(服務)。
第三條 經認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服務),可享受政府採購和推廣套用等政策支持。本市優先認定大氣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智慧型交通、城市安全運行和應急救援、綠色建築、住宅產業化及新農村建設,以及文化惠民、健康養老、居民消費等民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服務)。
第四條 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質監局、中關村管委會組成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負責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工作。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認定小組各組成部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縣政府作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通報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以及政府採購和推廣套用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研究下一階段工作。
第五條 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或社會組織;
(二)產品(服務)應屬於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領域範圍,符合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的要求,生產過程符合節能減排技術標準;
(三)產品(服務)應具有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四)產品(服務)技術成熟、質量可靠,符合國家和本市對產品(服務)生產、銷售的相關規定及特殊要求;
(五)產品(服務)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夠顯著降低生產成本,比同類產品(服務)有明顯的價格優勢。
第六條 新技術新產品(服務)的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申請書》;
2.產品(服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3.國家和本市對產品(服務)生產、銷售有相關規定及特殊要求的,應提供產品(服務)符合規定及要求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產品(服務)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檔案、銷售契約(發票)、企業標準文本、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相關證書等(複印件)。
(二)認定小組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小組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核,提出認定名單。
(四)認定小組將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核實處理。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認定小組發布認定結果,並向申請單位頒發“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證書”。
第七條 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其認定資格自動失效,申請單位可重新申請認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新的“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證書”。
第八條 申請單位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得認定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並向社會公告。被取消資格的單位,認定工作小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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