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管理辦法

《北京市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管理辦法》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於2018年10月16日印發 ,共六章二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北京農工委 、北京市發改委等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16日
  • 發文字號:京政農函〔2018〕48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管理辦法》的函
京政農函〔2018〕48號
門頭溝、昌平、平谷、懷柔、密雲、延慶區政府:
為保證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紮實有序、順利推進,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30號),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管理辦法
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山區農民安居樂業、增收致富的一項民生工程。為規範工程管理,保證搬遷實效,提高資金使用效能,圓滿完成新一輪搬遷任務,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3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搬遷原則。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的實施,遵循“規劃先行、有序推進,政府主導、農民主體,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的原則。努力實現搬遷一批農民,建設一個美麗鄉村的目標。
第二條搬遷範圍。山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受洪水威脅地區及飲水困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符合搬遷條件的險村、險戶和低收入村、低收入戶要優先列入搬遷計畫。
第三條搬遷時限。本辦法適用於經市政府批准的新一輪山區農民搬遷工程。工程為期5年,即2018年至2022年。原則上能搬早搬、應搬盡搬,搬遷任務應儘量往前安排,確保到2022年按質按量圓滿完成任務。
第二章工程組織
第四條市級職責。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山區農民搬遷工作。建立由市農委牽頭、市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山區農民搬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農委山區建設處,各相關部門主管處室為辦公室成員。負責確認年度計畫,集成政策資金,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檢查督導工程進度。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市農委負責組織相關區政府確認年度搬遷計畫,宣傳搬遷政策,開展搬遷工作培訓,督促、檢查、指導山區農民搬遷工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結合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易地搬遷項目對搬遷村基礎設施建設給予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對搬遷村養老、助殘等公益性設施建設給予支持。
市財政局負責山區農民搬遷工程市級補助資金保障工作。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對搬遷村地質災害評估、防護工程建設和辦理占用農用地、險村搬遷緊急避險用地等相關手續給予支持。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結合農宅抗震節能建設對搬遷村新建住宅給予技術指導和服務。
市水務局負責對搬遷村水影響評價編報工作和農村供水、生活污水處理給予業務指導。
市旅遊委負責對搬遷村發展鄉村旅遊產業和搬遷戶開展民宿旅遊經營,在貸款擔保、業務培訓、宣傳推廣方面給予支持。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相關區實現搬遷村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市文物局負責對搬遷村原址範圍內不可移動文物提出保護要求,並對保護工作進行指導。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對搬遷村綠化造林工程和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給予支持。
市殘聯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搬遷村殘疾人溫馨家園建設、殘疾人家庭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給予支持。
第五條區級職責。各相關區政府是搬遷工程的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實行區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建立由區長擔任召集人、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山區農民搬遷聯席會議制度,負責開展搬遷村審批事項聯審工作,協調解決搬遷遇到的相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農委,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搬遷計畫、資金撥付、進度調度、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各區政府要把搬遷工作納入山區鄉鎮政府年度工作考評,對搬遷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章工程計畫
第六條前期調查。各區組織相關鄉鎮開展細緻的調查工作,將有搬遷意願、具備搬遷條件的村莊列入年度搬遷計畫。必須尊重農民意願並經村民會議同意,確定搬遷規模、資金籌措、新村選址等方案。
第七條計畫申報。各區政府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搬遷計畫編制工作,並以區政府名義函報市農委進行確認,同時將年度搬遷計畫錄入山區農民搬遷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計畫確認。每年9月底前,市農委將確認的下一年度搬遷計畫下達到各區,同時函送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財政局根據市農委對下一年度搬遷計畫的審核確認函和市級補助資金撥付意見,將補助資金提前下達各區。
第九條計畫調整。搬遷計畫經確認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在保證完成原計畫搬遷規模的前提下,於當年8月底前,以區政府名義將調整方案報市農委審批。
第四章工程實施
第十條前期準備。列入搬遷計畫的村莊,在工程實施當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主要包括:
1.編制新村規劃。要遵循《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美麗鄉村建設相關規定和村莊布局規劃編制搬遷村莊建設發展規劃。
2.開展新址評估。對擬搬遷新址開展地質災害評估、水評、地質勘察等工作,確保新址安全、宜居。新村選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由本區自行優先落實占補平衡指標。
3.辦理審批手續。易地搬遷村要及時辦理占用農用地、林地等相關手續。如遇地質災害易發區緊急避險搬遷用地問題,參照《關於落實地質災害易發區緊急避險搬遷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征〔2013〕306號)辦理。
4.制定搬遷方案。搬遷方案涉及搬遷形式、建房模式、新宅分配、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措、後續產業等內容。
5.農民組織動員。開展入戶調查、審核、公示、簽訂契約等工作。
6.確定施工、監理隊伍。通過民主公開程式,確定有相關資質的施工隊伍和監理隊伍,鼓勵農民參與搬遷決策、工程建設和全程監督。
第十一條搬遷模式。搬遷村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搬遷模式,鼓勵探索創新科學合理的搬遷模式。
1.易地搬遷。在本村域內或跨村域選擇安全可靠的新址實施搬遷安置,搬離地質災害隱患點。
2.集並搬遷。行政村內分散的自然村向主村集中安置。對規模較小的行政村,集並建設新社區。
3.規劃重建。對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可通過科學規劃設計,將村莊進行重新合理布局,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並全面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水平。
4.分散搬遷。對分散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險戶,可根據農民意願,採取自謀安置地的形式搬離原居住地。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搬遷村列入計畫當年,全面啟動開工建設。工程實施第2年年底前,搬遷新宅全部達到入住條件。要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建設,嚴禁私建、擴建,嚴禁建設小產權房和進行房地產開發。要加強工程監理,新建住宅抗震應符合8度設防要求,節能應符合外牆傳熱係數K值不大於0.45W/(m2·K)、外窗的傳熱係數K值不大於2.7W/(m2·K)。超低能耗農宅節能標準應符合我市有關技術要點要求。要加強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
第十三條原址處置。搬遷村原址房屋經文物部門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並妥善處理好其權屬和後續開發利用;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防止出現回遷、“一戶多宅”、安全事故等問題。
第十四條後期管理。各搬遷村要加強後期管理維護,嚴禁搬遷新村出現私搭亂建等問題。使用緊急避險搬遷用地的搬遷村,要按規劃國土部門有關規定加快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產業培育。各區要統籌旅遊、農業等產業扶持政策向搬遷村傾斜。搬遷村要堅持生態優先,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大力培育特色農業、生態產業和休閒旅遊業,引導搬遷農民就近就業創業增收。
第十六條工程除險。市規劃國土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制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規劃、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相關區政府要加大力度推進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落實,根據實際情況與山區搬遷統籌組織實施,最大限度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證山區農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防汛避險。相關區政府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完善避險機制,確保及時發現險情、發出預警、避險轉移,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章工程監管
第十八條進度調度。各區農委按月上報當月工程實施進度統計表。每年11月底前,對搬遷計畫落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主要成效進行自查,並向市農委提交自查報告。年度搬遷計畫完成後,各區農委要統計實際搬遷戶數、人數和拆除舊宅戶數,於第2年9月底前向市農委提出補助資金清算申請。市農委審核確認後,函報市財政局辦理補助資金清算。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搬遷村要建立搬遷農戶檔案,留存村民大會決議、搬遷方案、搬遷契約、資金支出等相關文字、圖片、影像資料。
第二十條信息化管理。各區農委要組織相關鄉鎮及時將搬遷村、戶基本情況和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培育、農民就業增收、工程投資等情況錄入山區農民搬遷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檢查驗收。工程完工後,由各區組織相關鎮、村對符合我市山區農民搬遷和農宅抗震節能建設相關檔案要求的搬遷工程進行驗收。市相關部門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對存在問題和未完成計畫任務的區,將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資金監管。各區對搬遷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各區加強對鄉鎮、村級財務管理,完善財務制度,保證搬遷資金的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各區要建立搬遷工程資金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山區農民搬遷工程補助資金,對違規、違紀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委負責解釋。各相關區根據本辦法制定搬遷實施方案,並報送市農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遇有國家或本市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