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鋼結構分會

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鋼結構分會(簡稱鋼結構分會)是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下設專業分會,是由北京及周邊地區鋼結構企業、鋼結構加工製造企業、輕型鋼結構房屋生產及設計企業、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相關材料配套生產廠商及個人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資產管理,第六章終止程式,第七章附則,

協會宗旨

鋼結構分會以“服務企業、服務行業”為宗旨;以“企業家展示的舞台、企業發展的平台”為服務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國。鋼結構分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築鋼結構分會(簡稱建築鋼結構分會)是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下設專業分會,是由北京及周邊地區鋼結構設計、製造、安裝企業,輕型鋼結構房屋生產及設計企業,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相關材料配套生產廠商及個人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建築鋼結構分會以“推動企業快速發展,促進行業健康提升”為宗旨;以“展示企業家的舞台,推動企業發展的平台”為服務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國。爭取在第一屆內成為華北地區鋼結構行業最專業、最強大的協會組織;
 
 第二條建築鋼結構分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委託,對
 
 北京地區鋼結構行業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開展北京市鋼結構行業企業、企業家、企業總工和工程的優秀評選工作和質量誠信評選工作。
 
 (四)組織召開行業研討會或高峰論壇會。舉辦或組織設計、原材料對接活動,降低鋼結構加工製造成本。
 
 (五)辦好行業發展內參、刊物和網站,加強信息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相關信息,增強競爭力。
 
 (六)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項目經理人員出國考察、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設計、技術、施工、管理經驗,提高北京鋼結構行業設計、加工的綜合水平。
 
 (七)開展鋼結構行業職工技能再提高培訓工作。
 
 (八)擴大專家隊伍,完善專家服務工作,組織行業專家為行業發展獻計獻策。
 
 (九)制定行業規範、行約、行標,監督並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
 
 平競爭。
 
 (十)基本任務的實施由本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當時工作重點提出實施方案,並
 
 擬近 期與中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建築鋼結構分會會員(企業及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建築鋼結構分會章程;
 
 (二)有加入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意願;
 
 (三)會員包括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從事鋼結構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個人等。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和協會章程及建築鋼結構分會章程各一份。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建築鋼結構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建議權、批評權;
 
 (二)參加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建築鋼結構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建築鋼結構分會章程執行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建築鋼結構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建築鋼結構分會交辦的工作,承辦委託事務;
 
 (四)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建築鋼結構分會提供有關真實資料、數據,按時報表;
 
 (六)積極參與協會及建築鋼結構分會活動。
 
 第九條建築鋼結構分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建築鋼結構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包括建築鋼結構分會工作方針、任務;通過重要決議)。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建築鋼結構分會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建築鋼結構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建築鋼結構分會一切變更;
 
 (十一)決定建築鋼結構分會中、近 期工作計畫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建築鋼結構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建築鋼結構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建築鋼結構分會會長任職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4年。
 
 第二十三條建築鋼結構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築鋼結構分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組織機構組織機構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建築鋼結構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的資產監督管理由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建築鋼結構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一條建築鋼結構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建築鋼結構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負責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築鋼結構分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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