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北京市平谷區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北京市平谷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主要實現形式。
(二)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部分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和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與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區政府授權,負責對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做好區國資委監管企業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和企業維護穩定等工作。
(七)負責區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退休老幹部工作、統戰工作和工會群團工作;負責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八)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辦法和政策;依法對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昌政發〔2009〕46號)的規定,昌平區國資委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黨建、精神文明、新聞宣傳、綜合治理、教育培訓、群團、老幹部、反邪教、外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外派董事人選;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二、發展改革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及所監管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布局、企業結構調整、土地資產管理、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綜合掌握和匯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情況。編制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資產管理科
擬訂本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解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市政府及區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四、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科
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企業的經營業績;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規範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福利保障。 建立和完善本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人員業務工作的指導和培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並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擬訂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並指導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五、綜合科
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系統信訪矛盾調處工作。
六、政策法規研究室
承擔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起草本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承擔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所監管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與網路管理等工作。
七、董事會工作科
負責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指導派出國有董事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董事;對監管企業董事會、派出國有董事的工作進行評價考核;承辦所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科
研究擬訂本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計畫、方案、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審核、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匯總分析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和處理國有企業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相關事宜;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監事。
現任領導
副主任:付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