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
- 總部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97年4月
- 經營範圍:業內信息發布、信息交流和業內有關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協會概況,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性質:
是由北京地區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諮詢工程師和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代表北京市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協會宗旨:
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權益,竭誠為政府、會員和社會提供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職責/業務範圍:
(一)行業代表。代表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業規劃、政策;提出制訂政策和精紙挨罪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行業自律。根據本行業發展需要,制訂或貫徹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保障公平、維護市場秩序。努力培育和規範區域性工程諮詢市場,不斷增強諮詢行業和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三)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委託,擬訂工程諮詢行業的地方法規和規章草案;協助政府開展工程諮詢單照嘗兆敬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及管理等工作;做好行業內執業監管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和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等工作。
(四)行業協調。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之間、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協調業內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營轎試民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行業服務
1.開展行業內信息發肯潤舉布、信息交流和業內有關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2.開展行業內優秀工程咨整狼詢成果評選工作、表彰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交流墓葛妹和推廣國內外工程諮詢工作的先進經驗;
3.舉辦培訓班、研討班和專題講座;
4.受理章鴉漏本地區工程諮詢業內執業違規的投訴,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自行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協助、組織和完成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南大街甲2號天銀大廈A西區
郵政編碼: 100031
組織機構
一、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領導機構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高級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高級顧問 | 肖鳳桐 |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副總經理 |
高級顧問 | 郭浚清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
名譽會長 | 張 工 |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
名譽副會長 | 宋 宇 |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
會 長 | 劉 義 | 北京市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常務副會長 | 陳懷偉 | 原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主任 |
副 會 長 | 劉桂生 |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院長 |
副 會 長 | 沈來新 | 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
副 會 長 | 宋敏華 | 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院長 |
副 會 長 | 田昆生 |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副 會 長 | 徐宏聲 |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 會 長 | 張志宏 | 北京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秘 書 長 | 陳懷偉 (兼)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監事會監事長:
監 事 長 | 張宏新 | 北京中泰信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正、副主任:
主 任 | 李如乾 | 北咨協會二屆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 |
副 主 任 | 沈雅萍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二屆理事會秘書長 |
副 主 任 | 李廷范 | 北咨協會二屆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
副 主 任 | 穆景照 | 北咨協會二屆理事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 金 健 | 北京京創興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秘書長 | 萬鐵英 | 北咨協會二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
理事、常務理事 | 劉 義 | 北京市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陳懷偉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桂生 |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沈來新 | 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宋敏華 | 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田昆生 |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徐宏聲 |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志宏 | 北京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 駿 |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主任 |
理事、常務理事 | 沈順高 | 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徐 君 | 北京國道通公路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段潔儀 | 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施 強 | 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裁 |
理事、常務理事 | 顧之東 | 北京中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衛柏松 | 博拓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
理事、常務理事 | 金 淮 | 北京市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汪誠文 | 北京國環清華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紹銓 | 北京建都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田 京 | 北京國融工發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吳文偉 | 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曹曉東 |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部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何 巍 | 北京首鋼國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吳 新 | 北京峽光經濟技術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亞亭 | 北京優奈特燃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剛奎 | 北京煜金橋通信建設監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納仁圖亞 | 達華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閆憲春 | 北京中設泛華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英平 | 北京逸群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 慶 | 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主任 |
理事、常務理事 | 周連弟 |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於 燕 | 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副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學連 | 北京雙圓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胡 胤 | 北京首建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陳 方 | 北京時代鼎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 事 | 沈 柏 | 北京國金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裁 |
理 事 | 張德山 | 北京方恒基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陳子毅 | 北京市首都規劃設計工程諮詢開發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王翊虹 | 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副院長 |
理 事 | 劉四田 | 北京市市政專業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王 群 | 北京異構石油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經理 |
理 事 | 許雙牛 | 中國捷運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 |
理 事 | 丁 高 | 中國建築設計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劉 炬 | 北京市熱力工程設計公司副經理 |
理 事 | 肖樂健 | 北京國莊國際經濟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晉 植 | 北京安泰祥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姚為民 | 北京中交京華公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聶繼波 | 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芮士貴 | 北京五嶽山河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孟新建 | 中技經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張香亭 | 中礦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范 放 | 北京高屋工程建設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楊伯鋼 |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 事 | 張京昌 | 中國投資諮詢公司項目經理 |
理 事 | 於萬河 | 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總工程師 |
理 事 | 章向理 |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院長 |
理 事 | 李明武 | 北京圓之翰煤炭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
理 事 | 金 健 | 北京京創興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萬鐵英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副秘書長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監事會監事;
監 事 | 張宏新 | 北京中泰信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監 事 | 梁林華 | 北京市四方市政技術開發公司經理 |
監 事 | 梁鈞宏 | 北京市首都規劃設計工程諮詢開發公司總工程師 |
二、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各部門的基本職責
明確崗位職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團結合作,積極協助其他部門完成協會中心任務,全心全意地為會員單位和業內人士服務。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一)辦公室基本職責:
1. 協助協會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2. 負責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其他行政公文;
3.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處理來信來訪;
4. 負責協會財務管理;
5. 負責協會人事管理、保密保衛、行政監察工作;
6. 負責協會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和車輛管理;
7. 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公室基本職責:
1.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申報及其初審工作;
2.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國內外培訓和考察、舉辦學術交流、考前培訓、繼續教育等培訓工作;(正在籌備申請授權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3.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年檢、註冊及註冊變更工作;
4.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業務和職業道德的監管工作;
5. 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要求完成的其他任務。
(三)業務協調部基本職責:
1. 負責受理工程諮詢機構的執業資格認定初審工作;
2. 負責受理工程諮詢機構執業資格的變更、增項和升級的申請,並提出初步意見;
3. 負責工程諮詢成果評獎的有關工作;
4. 負責工程諮詢機構業務和職業道德的監管工作;
5. 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交辦或授權的有關任務。
(四)信息部基本職責:
1. 廣泛採集並適時更新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料,為會員單位開展信息服務;
2. 在每工作日上午瀏覽網站,以確保網站正常、無誤的運行;在每工作日下午查閱郵件,以確保郵件不丟失;
3. 協助北京市信息中心建立並維護本協會網站;
4. 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電子版加工及其電子數據載入和維護,以及電子信息資料的存檔;
5. 負責協會有關電子檔案存儲、維護工作;
6. 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交給的有關工作。
(五)聯合培訓部基本職責:
1. 組織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及講座;
2. 負責收集培訓信息及各類培訓的需求預測,3. 並制訂和完成培訓計畫;
4. 負責課程設計和師資的選擇;
5. 負責組織、提供培訓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
6. 負責聘請教員、選擇教學基地;
7. 負責發布培訓信息及與學員的聯繫和溝通;
8. 負責培訓班的其他管理工作;
9. 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或授權的其他有關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簡稱:北咨協會。英譯名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BJECA。
第二條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為本會)由北京地區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諮詢工程師和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代表北京市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之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權益,竭誠為政府、會員和社會提供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南大街甲2號天銀大廈A座西區。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依法履行如下職能:
一 行業代表。代表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業規劃、政策;提出制訂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行業自律。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制訂或貫徹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保障公平、維護市場秩序。努力培育和規範區域性工程諮詢市場,不斷增強諮詢行業和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三 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接受有關主管領導部門的委託,擬訂工程諮詢行業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的草案;協助政府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及其管理等工作;做好行業內執業監管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和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等工作。
四 行業協調。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之間、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協調業內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營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 行業服務
1.開展行業內信息發布、信息交流和業內有關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2.開展行業內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評選工作、表彰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交流和推廣國內外工程諮詢工作的先進經驗;
3.舉辦培訓班、研討班和專題講座;
4.受理本地區工程諮詢業內執業違規的投訴,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自行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協助、組織和完成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單位會員:凡經國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入會獲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和從事工程諮詢及其相關業務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以及專家和學者,自願申請入會獲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或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骨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按本會入會申請辦法提交有關證件的複印件;
三 由協會秘書處審核,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接受本會協調管理;
四 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年度會費;
六 及時與本會溝通,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通過交納會費標準和辦法;
五 表決、通過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本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內設部、室等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宜過高,最高不超過有關規定的上限。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並確定其工作分工。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本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 提名秘書處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年度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由具有資質的財務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 2 月 2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 金 健 | 北京京創興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秘書長 | 萬鐵英 | 北咨協會二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
理事、常務理事 | 劉 義 | 北京市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陳懷偉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桂生 |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沈來新 | 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宋敏華 | 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田昆生 |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徐宏聲 |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志宏 | 北京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 駿 |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主任 |
理事、常務理事 | 沈順高 | 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徐 君 | 北京國道通公路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段潔儀 | 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施 強 | 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總裁 |
理事、常務理事 | 顧之東 | 北京中聯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衛柏松 | 博拓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
理事、常務理事 | 金 淮 | 北京市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汪誠文 | 北京國環清華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紹銓 | 北京建都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院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田 京 | 北京國融工發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吳文偉 | 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曹曉東 |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部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何 巍 | 北京首鋼國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吳 新 | 北京峽光經濟技術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張亞亭 | 北京優奈特燃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剛奎 | 北京煜金橋通信建設監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納仁圖亞 | 達華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閆憲春 | 北京中設泛華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英平 | 北京逸群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李 慶 | 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主任 |
理事、常務理事 | 周連弟 |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於 燕 | 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副局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劉學連 | 北京雙圓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常務理事 | 胡 胤 | 北京首建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
理事、常務理事 | 陳 方 | 北京時代鼎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理 事 | 沈 柏 | 北京國金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裁 |
理 事 | 張德山 | 北京方恒基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陳子毅 | 北京市首都規劃設計工程諮詢開發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王翊虹 | 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副院長 |
理 事 | 劉四田 | 北京市市政專業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王 群 | 北京異構石油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經理 |
理 事 | 許雙牛 | 中國捷運工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 |
理 事 | 丁 高 | 中國建築設計諮詢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劉 炬 | 北京市熱力工程設計公司副經理 |
理 事 | 肖樂健 | 北京國莊國際經濟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晉 植 | 北京安泰祥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姚為民 | 北京中交京華公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聶繼波 | 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芮士貴 | 北京五嶽山河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孟新建 | 中技經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張香亭 | 中礦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 事 | 范 放 | 北京高屋工程建設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楊伯鋼 |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
理 事 | 張京昌 | 中國投資諮詢公司項目經理 |
理 事 | 於萬河 | 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總工程師 |
理 事 | 章向理 |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院長 |
理 事 | 李明武 | 北京圓之翰煤炭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
理 事 | 金 健 | 北京京創興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 事 | 萬鐵英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副秘書長 |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第三屆監事會監事;
監 事 | 張宏新 | 北京中泰信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
監 事 | 梁林華 | 北京市四方市政技術開發公司經理 |
監 事 | 梁鈞宏 | 北京市首都規劃設計工程諮詢開發公司總工程師 |
二、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各部門的基本職責
明確崗位職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團結合作,積極協助其他部門完成協會中心任務,全心全意地為會員單位和業內人士服務。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一)辦公室基本職責:
1. 協助協會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2. 負責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其他行政公文;
3.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處理來信來訪;
4. 負責協會財務管理;
5. 負責協會人事管理、保密保衛、行政監察工作;
6. 負責協會工作、生活條件保障和車輛管理;
7. 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公室基本職責:
1.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申報及其初審工作;
2.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國內外培訓和考察、舉辦學術交流、考前培訓、繼續教育等培訓工作;(正在籌備申請授權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3.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年檢、註冊及註冊變更工作;
4. 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業務和職業道德的監管工作;
5. 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要求完成的其他任務。
(三)業務協調部基本職責:
1. 負責受理工程諮詢機構的執業資格認定初審工作;
2. 負責受理工程諮詢機構執業資格的變更、增項和升級的申請,並提出初步意見;
3. 負責工程諮詢成果評獎的有關工作;
4. 負責工程諮詢機構業務和職業道德的監管工作;
5. 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交辦或授權的有關任務。
(四)信息部基本職責:
1. 廣泛採集並適時更新國內外有關信息資料,為會員單位開展信息服務;
2. 在每工作日上午瀏覽網站,以確保網站正常、無誤的運行;在每工作日下午查閱郵件,以確保郵件不丟失;
3. 協助北京市信息中心建立並維護本協會網站;
4. 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電子版加工及其電子數據載入和維護,以及電子信息資料的存檔;
5. 負責協會有關電子檔案存儲、維護工作;
6. 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交給的有關工作。
(五)聯合培訓部基本職責:
1. 組織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及講座;
2. 負責收集培訓信息及各類培訓的需求預測,3. 並制訂和完成培訓計畫;
4. 負責課程設計和師資的選擇;
5. 負責組織、提供培訓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
6. 負責聘請教員、選擇教學基地;
7. 負責發布培訓信息及與學員的聯繫和溝通;
8. 負責培訓班的其他管理工作;
9. 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或授權的其他有關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簡稱:北咨協會。英譯名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BJECA。
第二條 北京市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為本會)由北京地區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諮詢工程師和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代表北京市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之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權益,竭誠為政府、會員和社會提供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南大街甲2號天銀大廈A座西區。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依法履行如下職能:
一 行業代表。代表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參與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業規劃、政策;提出制訂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行業自律。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制訂或貫徹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保障公平、維護市場秩序。努力培育和規範區域性工程諮詢市場,不斷增強諮詢行業和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三 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接受有關主管領導部門的委託,擬訂工程諮詢行業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的草案;協助政府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及其管理等工作;做好行業內執業監管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和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等工作。
四 行業協調。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之間、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協調業內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營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 行業服務
1.開展行業內信息發布、信息交流和業內有關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2.開展行業內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評選工作、表彰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交流和推廣國內外工程諮詢工作的先進經驗;
3.舉辦培訓班、研討班和專題講座;
4.受理本地區工程諮詢業內執業違規的投訴,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自行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協助、組織和完成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 單位會員:凡經國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入會獲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和從事工程諮詢及其相關業務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以及專家和學者,自願申請入會獲批准後,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具有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資格或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骨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按本會入會申請辦法提交有關證件的複印件;
三 由協會秘書處審核,經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接受本會協調管理;
四 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年度會費;
六 及時與本會溝通,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通過交納會費標準和辦法;
五 表決、通過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本會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內設部、室等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宜過高,最高不超過有關規定的上限。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並確定其工作分工。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本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 提名秘書處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年度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由具有資質的財務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等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 2 月 2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