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傳文化單位財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北京市宣傳文化單位財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是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於1994年1月1日聯合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宣傳文化單位財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 地址:北京市
  • 執行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宣傳文化單位財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89知印發的《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規定》(以下簡稱“優惠政策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本細則。
第二條優惠政策規定所稱宣傳文化單位,系指各類紀念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檔案館、群藝館、圖書館、書畫院、文物保護機構、文藝演出團體、廣播電台、電視台、印刷廠、電影製片廠、報刊、圖書、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單位,以及在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範圍以內的其他宣傳文化單位。
優惠政策規定所稱宣傳文化企業,系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發給工商營業執照的營業性宣傳文化單位。
宣傳文化單位執行先征後返的範圍指原國家稅務總局發(1993)059號文第六條第1至6款的,1993年已享受增值稅政策的報紙和刊物。原則上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對新華通訊社的報紙和刊物嚴格掌握在財稅字(95)41號檔案中列舉的項目之內。
第三條宣傳文化單位發生現行稅制徵稅範圍內應稅事項,必須照章執行有關稅收政策。宣傳文化企業從事經營業務實現的利潤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依33%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優惠政策規定第三條及補充規定第一項列舉範圍內的各種報紙和刊物增值稅先征後返的環節為出版環節,宣傳文化單位必須照章繳納增值稅後,方可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享受退還相應已納增值稅照顧。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新華通訊社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其出版單位憑所屬主管部門開據的優惠報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
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出版單位,憑所屬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開據的優惠刊物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軍事部門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出版單位,憑軍委三總部開據的優惠報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照顧的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系指根據《中國標準書號》分類正式出版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及各種技術圖書,不包括文學、藝術類圖書(既I類、J類)。
大中國小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以及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出版單位,憑國家出版管理部門開據的優惠書刊種類證明辦理有關增值稅先征後返手續。
第五條優惠政策規定第四條所稱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系指電影製片廠根據其具有著作權的電影母片複製,含有該母片音像內容的產品。
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銷售業務,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
第七條優惠規定第六條所稱免徵營業稅的門票收入,系指紀念館、博物館、 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在自己的場所內舉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所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
第八條宣傳文化單位發生優惠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應依照國家現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稅收征管規定,及時辦理具體登記、申報、納稅手續。
第九條自1994年起至1997年止,我市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基金”具體管理辦法按北京市財政局京財工(1995)1417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凡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宣傳文化單位,按以下程式辦理退稅手續。即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填制退付申請書,附增值稅繳款書複印件。分別報送北京市財政局稅政處和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稅政處會同財政部駐京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共同審核後(再由企業填制收入退還書,附增值稅繳款書原件),直接返還給企業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宣傳文化事業發展的巨觀調控。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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