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2.02.1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2.18
  • 實施時間:1992.02.18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
偽造、塗改、轉借開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開業執照。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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