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由北京市政協研究室、北京市政協學習委員會、北京社會主義學院聯合發起,於2000年6月2日成立。本會主辦單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北京市委員會。

本會是在中共北京市政協黨組領導下,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2013年8月召開四屆一次理事大會,選舉產生第四屆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選舉吉林為研究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沈寶昌、葛劍平、張峰、陳煦為副會長,宗朋為秘書長;選舉周毓秋為監事長。名譽會長由陳廣文、程世娥、陽安江擔任。法人代表為陳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
  • 外文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縮寫為BITP-CPPCC
  • 機構類別:研究會
  • 地點:北京市
  • 成立時間:2000年6月2日
本會宗旨,本會任務,本會刊物,

本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政協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與人民團體的研究單位,大專院校和社科研究部門的相關研究單位,熱心政協理論研究的個人,通過學術研討、課題研究、專題調研、考察交流、編輯學術刊物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推動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朝著更加開放、普及、專業、科學的方向發展,為促進本市人民政協事業的永續發展服務。

本會任務

:(1)制定本會工作計畫;(2)開展學術研究。(3)編輯印發學習、學術研究參考資料,編輯出版有關研究成果;(4)加強同全國政協、兄弟省市區政協及有關部門理論研究單位的聯繫,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組織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其執行機構為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設監事會。本會現有團體會員25個。

本會刊物

:辦有《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會訊》即《政協研究》,為不定期刊物,截至2015年12月已編印59期。
本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章程
(2000年6月2日研究會第一屆理事大會通過
2003年8月1日研究會第二屆理事大會修訂
2008年5月23日研究會第三屆理事大會修訂
2013年8月27日研究會第四屆理事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titut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縮寫為BITP-CPPCC。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北京市政協黨組領導下,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政協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與人民團體的研究單位,大專院校和社科研究部門的相關研究單位,熱心政協理論研究的個人,通過學術研討、課題研究、專題調研、考察交流、編輯學術刊物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推動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朝著更加開放、普及、專業、科學的方向發展,為促進本市人民政協事業的永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政協辦公廳的管理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二)開展學術研究。擬定研究課題,舉辦理論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組織專題調研及其他學術活動,推動新時期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探討與普及;
(三)編輯印發學習、學術研究參考資料,編輯出版有關研究成果;
(四)加強同全國政協、兄弟省市區政協及有關部門理論研究單位的聯繫與合作,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本市政協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與人民團體的研究單位,大專院校、社科研究部門的相關研究單位,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為本會職務理事;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職務變動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理事一職由新任負責人擔任,原負責人不再擔任理事。
(二)個人會員:凡本市熱心政協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的人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有關單位提名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批評建議;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各種資料;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交論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經推薦協商產生,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有變化,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經協商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學術委員會及其成員;
(七)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政協工作,在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當選時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或委託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向理事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法紀,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理事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為本會榮譽職務,參加理事大會。本會的重要學術研討活動以及重要會議邀請名譽會長、理事會顧問和名譽理事參加,發揮其顧問、諮詢和指導作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北京市政協資助;
(二)接受社會贊助和捐贈;
(三)利息。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召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理論研討會、編輯印發有關資料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資助研究課題、考察交流和日常活動開支等。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活動經費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由專人負責。每年經費使用情況,須向理事大會報告。重大經費開支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簽批。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理事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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