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共黨史學會,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單位聯合發起並與1981年3月7日成立。地處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6號2號樓市委黨史研究室,有個人會員1000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共黨史學會
- 機構類別:學會
- 地點:北京市
- 個人成員:1000人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北京市中共黨史學會成立於1981年3月7日。1983年12月17日、1988年10月14日、1992年6月20日、1997年6月14日、2004年3月27日,分別召開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第五屆和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至三屆理事會會長:劉導生;四至五屆理事會會長:張靜如;第六屆理事會會長:謝蔭明。本屆為第六屆理事會。
學會宗旨:團結北京地區的黨史研究和教學工作者,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開展中共黨史的研究和宣傳活動,促進黨史學科的發展,促進兩個精神文明建設,使之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
機構設定:學會有個人會員1000人。
學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6號2號樓市委黨史研究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北京市中共黨史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北京地區黨史界理論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學術交流和理論傳播工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學會為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直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六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研究黨史理論、組織會員參與學會承擔的科研課題,為有關部門提供科研成果。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為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科學理論依據和可行性建議。
第八條 培養和扶植青年理論工作者的成長,建設一支以首都黨史工作者為骨幹的從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的理論隊伍。
第九條 召開不同形式、規模與內容的學術研討會和座談會,廣泛進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會員編輯理論研究資料,撰寫黨史學術理論專著。
第十條 組織或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參加相關的評選優秀成果活動。
第十一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訂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學會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團體為團體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 凡贊成本學會宗旨,承認本學會章程,對黨史理論有一定研究或有一定的實際工作能力、願意參加本會者,由理事一人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都可以成為本學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學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學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有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
2、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學會委託交辦的任務;
4、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本學會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決定本學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通過重大決議;
6、決定本學會重要變更和終止事宜;
7、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學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學會紀律,損害本學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1、政府資助;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