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校友會章程

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校友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校友會章程
  • 類型: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校友會(PKUSZ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畢業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和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服務廣大校友,促進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的建設和發展,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大學和深圳市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監管單位是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本會的指導單位是北京大學校友總會。
第五條 本會地址:深圳南山區西麗深圳大學城北大校區H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校友聯誼、互助活動;
(二)組織學術會議與學術交流;
(三)開展創新創業交流及推廣活動;
(四)推廣高新技術與產品;
(五)組織人才培訓;
(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七)興辦科技、諮詢實體機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特約商家提供的各類優惠服務;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論壇和講座;
(六)參加本會各類校友組織和俱樂部;
(七) 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及時更新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會員信息。
第十一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監管和領導單位審查並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監管和領導單位審查並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或其他單位組織資助;
(三) 捐贈;
(四) 業務活動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帳目。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監管和領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在監管和領導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管和領導單位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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