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是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01年12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103
  • 發布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為促進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發展,規範電信業務經營單位的市場經營行為,維護電信業務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現發布《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電信用戶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涉及的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是指通過與行動網路連線的服務平台,向移動用戶提供移動信息服務、定位服務等增值服務的業務。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在移動通信網的業務承載平台的基礎上建立專用的服務平台,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後提供給用戶。例如: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通過服務平台,對信息內容進行加工,以短訊息等形式向移動終端用戶提供公眾信息服務、個人信息服務、移動商務信息等。
第三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凡在北京地區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必須獲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未獲得經營許可證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活動。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必須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在北京地區從事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應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分為接入專項和業務專項兩類。
第七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接入專項是指建立與行動網路直接連線的服務平台,為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業務專項經營者提供接入行動網路的服務。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業務專項是指通過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接入服務平台向移動用戶提供移動信息服務,定位服務等各種增值服務的業務。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八條申請北京地區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其中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接入專項的公司註冊資本金應在500萬元以上;其中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業務專項的公司註冊資本金應在100萬元以上。
(三)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四)相關的從業人員應持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及市場拓展方案;
(六)公司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七)符合國家和信息產業部的其它相關規定。
第九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者應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註冊資金、經營範圍、擬開展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專項及業務範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2、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3、公司近期驗資報告或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複印件);4、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介紹公司從事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機構設定和人員基本情況、投資分析、市場拓展方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5、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6、公司對依法進行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承諾;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用戶完備的申請材料後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許可證或核准檔案;不予批准的,則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對於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修改或補齊材料,否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對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每年將公布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年檢情況;對未通過年檢的取消經營資格,經營許可證將收回做註銷處理。
第十一條取得許可證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變化的必須提前30日向北京市通信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1、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股份需要變化的;2、公司需要破產、合併和分立;3、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4、公司變更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專項種類及業務專項內容的;
第十二條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經營者需終止經營的,必須在做好用戶妥善處理工作後,提前6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待得到批准後方可停業。
第十四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必須及時做好用戶妥善處理工作,其許可證將被收回註銷。
第十五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規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上報移動網電信增值業務運營報表。
第三章 經營者管理
第十六條取得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在北京地區按照批准的專項種類及業務專項內容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北京地區移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為獲得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接入專項許可證的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行動網路的條件,必須保證其長期、穩定的接入服務,不得擅自中斷。
北京地區具有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接入專項許可證經營者必須為獲得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業務專項許可證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的條件,必須保證其長期、穩定的接入服務,不得擅自中斷。
移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獲得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接入專項許可證的經營者之間、具有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接入專項許可證的經營者(含移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自身的接入專項)與獲得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業務專項許可證的經營者之間應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移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獲得經營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接入專項許可證的經營者不得向未獲得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提供接入。
第十八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承載的業務涉及基本話音業務;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3、出現任何排他性條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礙其他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進入;4、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提供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九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電信安全的相關規定。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服務平台與行動網路聯接時,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應採用具有入網許可證的通信設備。沒有入網許可證的,須辦理入網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在開展移動增值電信業務中涉及到電信資源(例如號碼,頻率等等)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相關規定。
第四章 業務資費
第二十二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資費是指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為用戶或團體提供移動網電信增值服務所收取的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資費應以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的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為基礎制定,具體標準由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確定後,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備案後實行。
第二十四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須向用戶明示業務資費收取辦法及標準。用戶通過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使用的各類電信業務,應執行該項電信業務備案後的資費標準,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資費標準或向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用戶任意加收費用。
第五章 服務
第二十五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並妥善處理用戶投訴。
第二十六條移動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服務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終端設備或者拒絕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2、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服務;3、對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做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4、以任何手段刁難用戶或者對投訴用戶打擊報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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