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水商會

改革開放以來,在首都北京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活躍著成百上千的修水籍企業家、創業者和各行各業的優秀人士。不論是文化傳播、教育培訓、金融投資、通訊產品、科技信息、工業製造、商業貿易、交通物流、服裝百貨業,還是政經、社科、文藝、醫療、法律等界別領域,無處不閃耀著光榮、純樸的修水老鄉們奮鬥的身影和創新的智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修水商會
  • 外文名:X ius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類別:商會
  • 宗旨:聯絡鄉情、團結互助、回報家鄉
  • 內容:介紹北京修水商會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會長職責,

商會簡介

為了進一步加強在京修水鄉友間的交流與合作,整合政務、經濟、人才等方面的優勢資源,團結鄉友力量,增進同鄉情誼,提升整體實力,把握髮展機遇,維護在京修水商人的合法權益,特籌備成立北京修水商會。
北京修水商會成立後,將秉持“聯絡鄉情、團結互助、創新發展、回報家鄉”的宗旨,努力搭建好鄉情交流平台、學習互助平台、投資創業平台、回報家鄉平台,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的願望,努力為會員提高素質、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並努力協助解決長期困擾鄉友的在京“就醫難、上學難、融資難、維權難”等實際問題,促進在京修水鄉友又好又快、健康持續發展。
“滔滔修江水,濃濃鄉友情!”北京修水商會期待與各位鄉賢攜手共進,共同為打造一個務實、創新、和諧、溫馨的北京修水人之“家”而努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北京修水商會。
(英文譯名:X ius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由修水在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江西省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傳承贛商優良傳統,弘揚贛商文化,凝聚在京贛商力量,促進在京修水商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在社會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守法的模範,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為促進北京和修水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接受主管單位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北京市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辦公地址:…………。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 職能與任務是: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守法經營。
(二)經驗交流:組織成功企業介紹經驗,供會員學習和借鑑,增進企業間的合作,使修水在京企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會平台,舉辦各種相關活動,拓展修水在京企業和各界的聯繫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四)協調維權:關心了解修水在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應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五)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編輯專刊設立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和設立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修水縣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北京和家鄉兩地政治經濟動態,推介商會,加強在京企業之間及會員與社會的信息交流。
(七)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國家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八)組織考察:組織會員到國內外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商機。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業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由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祖國、愛北京、愛修水;
(二)承認並履行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按時繳納會費;
(四)修水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修水企業在北京的分支機構、修水企業的駐北京辦事機構及在京修水籍企業家、經濟工作者、文藝工作者、醫藥衛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財經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 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 維護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管理的辦法;
(五)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每3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其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民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經費大的開支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收支帳目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配備(或委託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其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終止前,須在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經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章程2012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章程自修水縣工商業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長職責

一、負責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法律檔案。負責對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進行簽發的工作;
四、負責對商會的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負責對商會理事、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的提名工作;
六、有對商會專職秘書長的任命權;
七、決定專職人員中的中層幹部以上人員的聘請與辭退;
八、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經費審批工作;
九、負責收支憑證及財務報表的審簽;
十、負責與政府有關領導的聯誼及其接待工作;
十一、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辦公(擴大)會議;
十二、負責在每年的會員大會上做年度工作報告;
十三、作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會,對內負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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