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是領導我校勤工助學工作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主要職責:領導我校勤工助學工作
  • 附 則:本辦法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校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我校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也是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提高綜合素質的有效途徑。學校提倡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有組織、有計畫地從事勤工助學活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獲得收入。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各有關單位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聘用我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定的各項義務,不得參加違法及有損學校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七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校內各相關單位共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學生處具體負責我校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匯總全校各單位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情況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二)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三)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四)在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五)優先推薦和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六)保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幫助學生解決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障參加由學校組織的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的合法權益。
(七)匯總整理全校各單位勤工助學工作的開展情況定期向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九條 各學院、人文社會科學系(以下統稱學院)學生工作部門負責本學院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資格審批,積極推薦有參加勤工助學願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者有特長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 校內各需要招聘學生參與勤工助學活動的單位為校內勤工助學用工管理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學年提交本單位勤工助學崗位設定申請。
(二)對在本單位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工作指導、技能培訓及安全管理。
(三)嚴格對在本單位從事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考勤,並按時提交學生勤工助學考勤表。
第三章 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一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立。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根據工作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可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一般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為臨時性、突擊性工作任務設定的,不具有長期性的,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二)各用工單位應本著培養學生自強自立、支持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精神,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申請設立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每學年初根據學校的相關工作安排,網上提交用工申請,下載列印紙質申請表,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學生處匯總,並由學生處統一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校內各單位每次申請設立的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有效期為一學年,學年結束後自動失效。新學年如仍有勤工助學用工需求,需重新提出申請。
(四)各單位遇到臨時性、突擊性工作任務,可申請臨時勤工助學崗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後崗位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人員庫的建立。
(一)有意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可在每學年初根據學校相關工作安排,網上提交勤工助學申請。
(二)各學院對本學院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網上審批。
(三)通過審批的學生正式進入本學年我校勤工助學人員庫,有效期為一學年。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學生的錄用。
(一)進入我校勤工助學人員庫的學生根據學校發布的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情況並結合本人特長及工作意向網上申請勤工助學崗位。
(二)校內各用工單位根據我校勤工助學人員庫中學生簡歷的情況選擇符合本單位用工要求的且沒有被錄用的學生到本單位參與勤工助學活動。
(三)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最終錄用決定權歸屬各用工單位,學生與用工單位完成網上雙向選擇後即可開始勤工助學活動。
(四)凡進入勤工助學人員庫而未被錄用的學生,在有效期內作為備選人員,供各單位在進行用工人員調整或申請臨時勤工助學崗位時選擇錄用。
第十四條 校內勤工助學勞務費的標準及發放。
(一)我校校內勤工助學按小時計酬,酬金為每小時8元。同時為保障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學生勤工助學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10小時,每月不超過40個小時(寒暑假除外)。
(二)各用工單位需在每月1日至5日期間網上列印本單位上月勤工助學勞務費發放表,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學生處。
(三)勞務費發放表經學生處統一審核無誤後,報財務處將勞務費發放至學生所持的北京銀行卡中。
第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監督及管理
(一)我校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實行網上考勤。學生在每次完成勤工助學活動後需網上填報考勤表,當月勤工助學活動結束後由用工老師統一審核。
(二)各用工單位在使用學生進行勤工助學工作的同時有義務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指導學生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用工教師應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並在學生上崗前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
(三)學生在參加勤工助學時如工作表現較差,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 為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學生只能參加由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如未經學校允許,私自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則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學生自負。
第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我校學生參與勤工助學活動時,必須向學生處提出申請並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經審核同意,學生處組織並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並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生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影響學習而導致學習成績急劇下降的,必須立即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九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條 本辦法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頒布的《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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