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位置
業務範圍
開展政策宣傳、誠信服務建設、新技術研究推廣、信息交流、對外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承辦委託、編輯專業刊物。
工作目標
提高北京市清洗保潔行業整體素質水平,讓清洗保潔行業騰飛,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商會宗旨
創建平台、搭建舞台、引領未來。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保潔商會是由從事保潔服務、清潔用品製造、生產、銷售等企業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促進行業持續發展為己任,致力於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解決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整合社會資源,從多層面服務會員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倡導行業自律,加強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為北京市清洗保潔業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團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設在:北京市通州區嘉創路5號新華聯科技大廈1號樓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開展政策宣傳、誠信服務建設、新技術研究推廣、信息交流、對外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承辦委託、編輯專業刊物。具體為:
(一)收集、統計、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開展本行業經濟技術調查和發展戰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法規和標準等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供基礎材料,提出相關建議,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二)組織制訂和倡導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誠信服務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和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開展保潔行業的職業教育、各類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推廣、信息交流,不斷提高行業人員的綜合素質,逐步提高行業裝備的科技含量;
(四)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與政府部門諫言獻策工作。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編輯出版行業的有關刊物和資料,提供行業相關信息和諮詢服務,辦好商會網站,發布行業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行資源共享;
(六)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業務技術交流、學術研討活動,經有關部門審批舉辦行業發展論壇會、展覽會,為會員單位開拓市場搭建平台。加強業務交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動行業商會各項活動的廣泛開展;
(七)行業誠信體制建設、為企業提供誠信擔保。加強會員和行業誠信自律,搭建誠信守法體系建設,提升會員和行業綜合競爭力,形成有效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其他事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清洗保潔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誠信合法經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公司簡介。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培訓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8-12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30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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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