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隆回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化隆回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8.14
  • 實施時間:1981.08.1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鼓勵、保護晚婚和計畫生育。
第三條 結婚、離婚必須辦理國家法定手續,禁止任何一方用口頭或文字通知對方離婚。
第四條 堅持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婚姻和買賣婚姻。
第五條 禁止利用宗教干預婚姻,不準以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結婚登記。
第六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本自治縣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少數民族中的國家幹部和職工按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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