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化妝品檢測是指利用相關實驗室儀器設備,針對各類化妝品進行成分含量等檢測,以符合國家法規及標準,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我國是一個化妝品消費大國,據中國香精香料化妝品工業協會統計,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我國化妝品工業生產銷售額為3.5億元,而到了2009年,銷售額已達1400多億元,增長速度驚人。隨著使用量的增長,化妝品安全問題逐漸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重視,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國家政府部門也加快了相關檢測的法規和標準制定。
根據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是指以塗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膚、毛髮、指趾甲、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
美容、修飾和改變外觀,或者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化學工業品或精細化工產品。
相關事件
2002年12月初,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河北盛任丘市等四級質檢部門發現並起獲了全國化妝品造假的最大源頭——河北任丘長豐鎮崇村,當場查獲假冒國內某知名品牌化妝品貨值達200多萬元,以及印刷機械、灌裝機、封口機等多種造假設備,連續取締了9個造假窩點。
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消協發布了洗髮水及護膚類化妝品比較試驗結果。結果顯示,洗髮水、化妝品樣品整體質量較好,理化性能均達到國家標準要求,部分樣品發現含有防腐劑、砷、汞、甲醛等物質,其中不乏植村秀、紀梵希、高絲、微姿等國際大牌,但所有測試結果均在國家標準規定範圍內。
化妝品概括
清潔類化妝品:
洗面乳、
卸妝水(乳)、
清潔霜(蜜)、
面膜、花露水、痱子粉、爽身粉、浴液、洗髮液、洗髮膏、剃鬚膏、洗甲液、唇部卸妝液等。
護理類化妝品:護膚膏霜、
乳液、
化妝水、護髮素、髮乳、髮油/髮蠟、焗油膏、護甲水(霜)、指甲硬化劑、
潤唇膏等。
美容/修飾類化妝品:粉餅、胭脂、眼影、眼線筆(液)、眉筆、香水、古龍水、定型摩絲/ 髮膠、染髮劑、燙髮劑、睫毛液(膏)、生髮劑、
脫毛劑、
指甲油、唇膏、唇彩、唇線筆等。
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第三條 國家實行化妝品衛生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化妝品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化妝品生產的衛生監督
第五條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2年覆核1次。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第六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企業應當建在清潔區域內,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間距。
(二)生產企業廠房的建築應當堅固、清潔。車間內天花板、牆壁、地面應當採用光潔建築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採光(或照明),並應當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當有適合產品特點的相應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能對所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於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第八條 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 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化妝品新原料是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條 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
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 化妝品標籤上應當註明產品名稱、廠名,並註明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生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妝品,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當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第三章 化妝品經營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十四條 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化妝品名稱、製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三)宣傳醫療作用的。
第十五條 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簽定進口契約。
第十六條 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章 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並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化妝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請科研、醫療、生產、衛生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進口化妝品、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審,對化妝品引起的重大事故進行技術鑑定。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化妝品實施衛生監督。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從符合條件的衛生專業人員中聘任,並發給其證章和證件。
第二十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在實施化妝品衛生監督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負責保密。
第二十一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向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抽檢樣品,索取與衛生監督有關的安全性資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隱瞞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不得以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生產、銷售化妝品,不得監製化妝品。
第二十三條 對因使用化妝品引起不良反應的病例,各醫療單位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二十七條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的處罰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全部上交國庫。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覆。當事人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出的沒收產品及責令停產的處罰決定必須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執行,逾期又不起訴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以及泄露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單位生產的投放市場的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毒性檢測
根據《
化妝品衛生規範》的規定,共列出在化妝品組分中禁用的化學物質有421種,限用的化學物質有三百餘種。些物質具有強烈的毒性、致突變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皮膚、黏膜可能造成明顯損傷,或者有特殊的、生化妝品中不希望具有的生物活性。但是仍有一些化妝品的配方設計者在組方中使用禁用物質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質。主要介紹一些禁用和限用的化學物質的毒性及臨床表現。
化妝品檢測項目
2、無機檢測:可溶性鋅鹽、硼酸和硼酸鹽、總氟、
鍶、
鎘、汞、
砷、鉛、
pH值、游離氫氧化物
10、
抗生素:
甲硝唑、二水土黴素、金黴素、土黴素、鹽酸多西環素、氯黴素、鹽酸四環素、鹽酸美滿黴素
13、41種糖皮質激素檢測
14、過敏源物質檢測
檢測指標
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鏈球菌、沙門氏菌、銅綠假單胞菌、軍團菌等
理化指標
總活性物、鉛、砷、汞等重金屬,甲醇、甲醛、黃麴黴毒素、耐寒、耐熱、磷酸鹽、pH、水分含量等
毒性試驗
鼠傷寒沙門氏菌/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急性經口毒性試驗、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酶活性檢測
纖維素酶、糖化酶、澱粉酶、蛋白酶、耐熱澱粉酶、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等
安全性檢測
殺菌劑、防腐劑、防霉劑和抗菌劑等
據了解,汞可以導致色素脫失,皮膚刺激,造成的皮膚損傷在體內的蓄積,從而引起肌體各種不良反應,最主要的就是中樞神經系統,如失眠乏力、記憶力不好,特別是情緒的變化是非常明顯的。砷及其化合物被認為是致癌物質,長期使用含砷高的化妝品可引起皮炎、色素沉積等皮膚病,最終導致皮癌。
總結
目前,化妝品主要法規和管理辦法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規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對化妝品的生產、銷售以及使用安全進行了有效管理。在2007新版《化妝品衛生規範》中,規定了化妝品中1000多種禁用物質,其中明確指出糖皮質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孕激素等激素禁用,同時,新版《化妝品衛生規範》中還提供了化妝品中雌二醇等七種性激素測定的參考方法。化妝品中糖皮質激素的測定方法研究較多,多為液相色譜或液相色譜/質譜聯用測定。
總的來看,我國化妝品檢測並未引起足夠重視,而很多國標中的方法以及參考方法較為落後,包括性激素的測定方法,檢測限高,回收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檢測需求,還需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