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團名稱:包頭市設備管理維修行業協會。英文名稱:Baotou Equipment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BEMMI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設備管理維修行業協會
- 外文名:BaotouEquipmentManagementAndMaintenanceindustryAssociation
- 地點:包頭市
- 職責:設備管理專業及設備維修行業規劃
- 性質:非營利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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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名稱:包頭市設備管理維修行業協會。英文名稱:BaotouEquipmentManagementAndMaintenance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BEMMIA。
第二條本會是由包頭市從事設備管理維修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和帶領設備行業的企業和專家精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依法維護設備行業的所屬權益、協助政府實現“振興包頭生產製造業,企業人才合理化利用,設備人才好就業”的工作目標。努力為社會服務,為設備企業服務,為廣大大學生和設備維修人員服務。把設備管理協會做成真正的設備信息化對接平台。
第四條監督與管理:本會接受包頭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陽光翠景1棟70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設備管理政策、法令、法規。
(二)組織我市設備管理專業與維修行業發展狀況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改進企事業設備和維修管理的建議。
(三)推行設備綜合管理、以設備可靠性為中心的維修、全員生產維修、雲計算網路DNC系統、遠程設備管理等先進理念及模式,不斷提高設備綜合效益,追求設備壽命周期費用的經濟性。
(四)根據企業的需求,有針對性的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組織專家進行企業設備管理水平等級認證,設備管理人員水平考核。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組織我市設備管理先進單位、設備管理先進個人、維修技術能手的表彰。
(六)加強我市設備維修行業自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對設備維修企業進行資質等級認證。
(七)舉辦各類講座和培訓活動,為企業培訓設備管理人才,提高設備管理幹部、維修幹部、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八)舉辦各類設備與維修技術展覽交流會,推廣設備維修、改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九)出版設備管理交流刊物,並利用協會網站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介紹國內外設備管理與維修理論、方法和經驗。
(十)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相關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我市設備管理與維修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在設備管理與維修工作中成績突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同意,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益: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參加本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協會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市工業系統或設備管理領域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超過最高年齡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上級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上級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職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包頭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包頭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包頭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包頭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9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