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品牌戰略協會

包頭市品牌戰略協會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經濟強市的中心任務,實施品牌強市戰略,發展品牌經濟,促進產品、服務和消費品牌有機結合,發揮品牌在推動包頭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打造包頭品牌,大力培育我市本土品牌,使之走向全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引進國際國內品牌,提升我市城市和企業品牌的豐富度,探索我市品牌發展戰略規劃和道路,引導企業開展品牌創建工作,整合我市各行業品牌資源,以提高我市品牌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為我市品牌事業貢獻力量。由內蒙古精信合力品牌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內蒙古小尾羊牧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頭永盛成百貨有限公司、內蒙古匯通優糧農牧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業發起,經包頭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包頭市品牌戰略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品牌戰略協會
  • 外文名:Baotou brand strategy Association
  • 包頭市:品牌戰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包頭市品牌戰略協會。
英文譯名:Baotou brand strateg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BBA
第二條協會由包頭市知名品牌企業及與品牌行業有關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包頭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品牌城市,打造經濟強市中心工作的要求,全面服務城市、企業發展,提升城市和企業的形象、文化、品牌及市場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以品牌促發展,大力培育本土品牌,引進國際國內品牌,協助政府加強品牌建設,構建品牌戰略聯盟平台,服務於企業建議和需求,提供全面及時的行業資訊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包頭品牌事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包頭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46號金頂商務大廈11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品牌創建與引進的調查研究、理論研討。
具體業務如下:
1.政策宣講:通過論壇、講座和網站等形式向會員宣講政府有關品牌發展的最新政策、法律和法規,促進和推動上級有關精神的貫徹落實。
2.品牌服務:為城市及企業提供品牌戰略研究、定位、設計、傳播、執行等綜合服務。
3.調查研究:調查分析國內外品牌發展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定期組織會員座談交流、走訪會員聽取意見,及時了解會員單位的需求並向政府部門反映,提出有關品牌發展的建議。
4.合作交流:促進國際國內品牌引進來和本土品牌走出去,組織會員參加國際國內行業會議和展覽,開展各類商務活動,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國外國內品牌發展的成功經驗。
5.會員培訓:邀請品牌專家學者對會員進行專業培訓,定期會員人才培訓學習,提高專業人才素質和能力。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化評估體系,加快包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進程。
6.主題活動:策劃主辦或協辦包頭品牌節,主題峰會論壇活動、會展展覽,博覽會、貿易洽談會、投融資現場推介說明會等;
7.組織推廣:對品牌企業發展案例進行評估、推薦和定位,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企業與企業家活動;定期發布各行業企業評估榜單,組織推廣先進經驗。
8.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等領域的諮詢顧問信息交流服務
9.信息建設:建設品牌網,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品牌企業、商品信息資料庫,為政府有針對性地引進品牌服務,為提高品牌豐富度服務。
10.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三)生產、經營型品牌企業及品牌中介機構、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加入。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費收取標準:
普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單位繳納會費500-50000元。
第十三條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行使權利,實現意願,對協會事務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名譽會長
對熱心並致力於首都市場繁榮,品牌企業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可授予協會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信息、諮詢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贊助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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