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決議決定的決定》是2015年4月27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決議決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0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4月27日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建立敬老日的決定》;
二、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財政預算審查工作的決定》;
三、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的暫行規定》;
四、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議》;
五、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三區建設區垃圾衛生填埋場的決定》;
六、廢止《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城市規劃區內禁建、清理、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人民民眾飲用水和空氣品質安全的決定》;
七、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八、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深入開展掃除“六害”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決議》;
九、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工作的決定》;
十、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加強計畫生育工作的決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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