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生榮

包生榮,男,蒙古族,1960年3月出生,籍貫科右中旗,碩士,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7年8月2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包生榮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被控致國家損失29億餘元。

2017年10月,包生榮被雙開。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依法逮捕,免去職務,提起公訴,開庭審理,雙開,

人物履歷

1983.07-1996.03,伊克昭盟計畫委員會工作,歷任財貿科科長、綜合科科長、投資科科長;
1996.03-1996.09,掛職任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鎮副鎮長;
1996.09-2000.09,杭錦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其間:1997.09-1998.07在內蒙古黨校縣級領導工業經濟培訓班脫產學習);
2000.09-2001.03,杭錦旗黨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代旗長;
2001.03-2005.04,杭錦旗黨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旗長(其間:2001.05-2001.11掛職任廣東省開平市市長助理);
2005.04-2009.02,杭錦旗黨委書記;
2009.02-2012.11,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11-2012.12,鄂爾多斯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2.12-2013.01,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2013.01-2016.04,任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市財政局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4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5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決定逮捕。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7日,提名免去包生榮同志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包生榮(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興安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日前,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包生榮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包生榮,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興安盟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包生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履職,低價轉讓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7年8月24日上午,(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包生榮濫用職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到庭參加了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包生榮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收受人民幣1600餘萬元,另尚有超過12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以及濫用職權為國家造成重大損失29億餘元。本案將擇期宣判。

雙開

2016年4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包生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包生榮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資源配置、項目資金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轉讓煤炭資源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濫用職權,違規轉讓煤炭資源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涉嫌構成犯罪。包生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
2017年10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包生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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