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昌林,男,漢族,1963年6月生,大學文化,湖南慈利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省審計廳黨組成員。
2023年4月13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省審計廳原黨組成員包昌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包昌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包昌林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81.93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昌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慈利
- 出生日期:1963年6月
- 畢業院校:華中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理,決定逮捕,公開通報,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7-1985.07 慈利縣五中教師
1985.07-1990.01 慈利縣二坊坪中學副校長、校長(期間:1987.09-1990.07 華中師範大學歷史專業函授本科學習)
1990.01-1990.07 慈利縣教育局團工委書記
1990.07-1992.03 慈利縣紀委幹部
1992.03-1993.05 張家界市紀委副科級幹部
1993.05-1997.01 張家界市紀委宣教室副主任
1997.01-1997.03 長沙市紀委正科級紀檢監察員
1997.03-2001.02 長沙市紀委宣教室副主任、《長沙黨風政紀》主編
2001.02-2002.07 長沙市紀委副縣級紀檢監察員
2002.07-2006.08 湖南省紀委調研法規室副處級紀檢監察員
2006.08-2008.01 湖南省紀委調研法規室副處長級副主任
2008.01-2008.06 湖南省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副處長級副主任
2008.06-2010.06 湖南省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正處長級副主任(期間:2007.03-2009.02 到湖南省紀委建整扶貧點新寧縣花橋村建整扶貧,任建整扶貧隊隊長)(期間:2007.05-2009.01 掛職任新寧縣委常委)(期間:2009.01-2009.07 掛職任新寧縣委副書記)
2010.06-2012.08 湖南省紀委辦公廳正處長級副主任
2012.08-2013.12 湖南省紀委副秘書長(副廳長級)
2013.12-2018.01 衡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8.01-2019.02 衡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9.02-2021.04 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省審計廳黨組成員
第十一屆湖南省紀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3月30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包昌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理
2021年10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省審計廳原黨組成員包昌林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包昌林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不按有關規定請示重大事項,對抗組織審查,徇私阻擾壓制檢舉控告,在執紀執法活動中以案謀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借操辦兒子婚宴之機斂財;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任和錄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工作紀律,私自留存巡視資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攬、設備採購、案件處理、幹部選任和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包昌林身為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將手中的監督執紀權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商人老闆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包昌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決定逮捕
2021年10月,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包昌林(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包昌林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通報
2022年4月,湖南省紀委監委對8起省管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紅包禮金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具體如下:
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省審計廳原黨組成員包昌林違規收受紅包禮金問題。2012年底至2020年,包昌林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紅包禮金人民幣113.9萬元、美元0.5萬元。包昌林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0月,包昌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23年4月13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省審計廳原黨組成員包昌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包昌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包昌林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681.93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昌林先後利用擔任湖南省紀委副秘書長,衡陽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個人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案件處理、職務晉升、人事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9年至2020年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988.9332萬元,其中未遂307萬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包昌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包昌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昌林尚有307萬元的受賄犯罪未實施完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鑒於包昌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