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燃汽鍋爐設計審查工作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燃汽鍋爐設計審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燃汽鍋爐設計審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 發布日期:1986-09-13
  • 生效日期:1986-09-1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檔案內容:勞人辦鍋(1986)48號
檔案內容
隨著城市中燃汽鍋爐需求量的逐漸增多,不少鍋爐廠設計、研製了這種鍋爐投放市場,以滿足社會需要。但有些燃汽鍋爐的燃燒系統自動控制以及滅火保護裝置存在一些問題,現已發生了一些爐膛爆炸事故。為了確保這種鍋爐安全運行,現做如下規定:
1.燃汽鍋爐和其他鍋爐一樣,其試製產品的設計要經設計審查批准,要有勞動部門審批證明或審批標記。
2.燃汽鍋爐的設計審查範圍除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外,鍋爐點火程式控制及整個燃燒系統的滅火自動保護裝置,也應作為重點審查範圍。
3.凡未經試製和鑑定批准的燃汽鍋爐不得批量生產。
4.燃汽鍋爐生產廠應向用戶開辦司爐訓練班,使司爐人員掌握燃汽鍋爐的性能及其安全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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