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是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務川自治縣大坪鎮九天社區岩溪路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統計、財務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三)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自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全縣村(居)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村(社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五)依法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依法開展婚姻和收養登記、管理服務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執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規範殯儀服務、公墓服務行為,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
(八)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執行養老政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執行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落實殘疾人福利制度。
(十一)執行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二)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完善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十三)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鄉村振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深入推進民政系統全面從嚴治黨;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統計和人事教育股)。負責會務、機要、安全、保密、網路、檔案、信訪、統計、督查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及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勞資和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外事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調研和擬草民政規範性檔案;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工作;承擔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以及上級臨時交辦的工作。統籌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市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縣級民政統計管理、經費的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鎮(鄉)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結合部門職責做好鄉村振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二)社會福利股。負責國家、省、市、縣關於保障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留守兒童關愛工作;負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縣域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和指導本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福利、統籌推進社會養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完善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承擔全縣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縣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社會救助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性指導意見,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規範性檔案。
(三)社會事務股。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體系,擬定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方案,指導村(居)委會依法選舉並健全村(居)民各類自治組織;指導村(居)按照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要求實施村(居)民自治,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民眾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指導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的政務、村(居)務公開;指導並組織村(居)委員和社區幹部的培訓管理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村(社區)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邊界爭議調處,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負責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定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指導地名標牌的設定工作。負責國家、省、市關於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與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婚姻登記管理及婚姻服務機構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辦全縣收養登記的相關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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