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勐臘縣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Mengla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
(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三)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協助上級部門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及探索長期護理保險、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實施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協助做好醫保藥品目錄準入相關工作。
(五)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以及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執行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協助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執行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執行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九)負責勐臘(磨憨)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中國寮國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涉及本單位相關職能職責。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試驗區(合作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勐臘縣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1、與勐臘縣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
勐臘縣衛生健康局、勐臘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勐臘縣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
勐臘縣民政局、勐臘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勐臘縣民政局負責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分類認定,定期將認定信息提供勐臘縣醫療保障局,勐臘縣醫療保障局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3、與勐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勐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勐臘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藥品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涉及藥品安全方面的問題,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和醫保基金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安全、文書檔案、保密、信訪、宣傳、督查、政務公開、政策研究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指導視窗單位作風建設。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擬訂醫療保障規劃。承擔醫療保障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協調醫療保障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的劃撥。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縣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幹部醫療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實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並監督實施。擬訂或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牽頭負責醫療保障扶貧工作。
行政編制
勐臘縣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勐臘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勐臘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勐臘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勐臘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