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權利和自由憲章(英語:CanadianCharterofRightsandFreedoms,法語:LaChartecanadiennedesdroitsetlibertés,也被簡稱為人權利和自由憲章或憲章)是由加拿大憲法確立的一個權利法案。它的第一部分成形於《1982年憲法法案》。憲章保證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在加拿大內每個人的民權,包括各個方面和各級政府的政策和行為。它的設計旨在通過一系列體現這些權利的原則來團結加拿大人。憲章於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簽署成為法律。
在憲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權法案》。然而,人權法案只是一個聯邦法規,而不是一個憲法性檔案。作為聯邦法規,它範圍有限,很容易被議會修改,也不能適用到省級的法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此法案的解釋也十分狹義。加拿大人權利法案的相對低效性促使了很多人尋求提高加拿大對權力的保護的力度。二戰後出現的人權和自由運動也想鞏固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闡述的原則。由於總理皮埃爾·特魯多的努力,1982年,作為對加拿大議會請求的回應,英國議會正式頒布了憲章為《1982年加拿大法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