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江河治理工程建設實施細則》是一篇工程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快推進江河治理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 所屬部門:水利部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江河治理工程建設,根據水利部《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資計畫治理的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二章 總體目標
第三條 各地應加快推進江河治理工程建設,確保如期實現建設目標,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江河治理工程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執行的總體目標是:當年中央水利投資計畫完成率年底前要達到80%以上。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計畫安排
第四條 江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原則上以省為單元將一條河流作為一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對於跨界河流以及水事問題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項目,前期工作由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其他江河治理項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審批,對於涉及省際關係的治理項目,在地方審批前原則上應經過流域機構審核。
第五條 各地應放開勘測設計市場,積極引入本地區以外的勘測設計單位,參加江河治理工程設計工作,通過有序競爭,加快前期工作進度,提高設計工作質量。
第六條 江河治理工程應在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相關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未批覆初步設計的項目,不再列入當年中央投資計畫。
第七條 各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商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江河治理工程年度投資計畫安排,選擇前期工作紮實、配套資金落實、建設實施條件好的項目安排投資,保證當年投資能夠當年基本完成。
第八條 各地、各單位要切實加快中央水利投資計畫分解下達,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最佳化工作流程,縮短工作周期,續建項目要在1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新開工項目要在2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到項目,年度資金預算要按有關規定儘快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九條 江河治理工程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嚴格契約管理,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進度,控制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條 江河治理工程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項目法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有條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可以省為單元一條河流由一個項目法人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安全生產負總責,其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項目法人可設立現場建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現場的建設管理職責。
水利建設任務重、管理能力相對不足的地區或單位,可對具備條件的江河治理工程實行代建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江河治理工程招標投標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積極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根據項目情況及招標內容,招標檔案分別採用《標準施工招標檔案》《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檔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檔案》和《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檔案示範文本》等標準契約文本。
第十三條 各地應科學組織招標投標工作,通過最佳化招標投標工作安排,縮短招標投標工作周期,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對於初步設計已經審批的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可在投資計畫下達前進行,有條件的項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標投標工作,減少分年度招標投標。
江河治理工程應大力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選擇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整個項目或整條河流的設計、施工任務,有效控制建設投資,縮短建設周期,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項目整體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各地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要求,對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進行認真清理,商有關部門取消地方實施的標前審計、招標限價評審等招標投標前置審批程式。應規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不得違法設定審批事項、增加管理環節;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自主編制招標檔案、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得非法干涉投標人自主投標和評標委員會獨立評審。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年度投資計畫執行目標,制定項目年度實施方案,逐月明確工作任務。項目法人要按照年度實施方案組織工程建設,對照年度實施方案確定的進度目標,逐月分析建設進度情況,對於建設進度滯後的,要及時採取加快建設進度的措施。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改進。
第十六條 各地應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壓茬推進設計審批、招標投標、征地拆遷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環節工作,加快工作進度,為工程儘早開工建設創造條件。江河治理工程主體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工程開工後15日內,項目法人應將開工情況書面報告提交項目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江河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資金由省級負總責,各地要加大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力度,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地方年度建設資金需求和落實情況,做好年度投資缺口分析和利用過橋貸款的具體方案,及早落實年度配套資金,保證江河治理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江河治理工程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加快實施進度,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保障工程建設總體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九條 江河治理工程應建立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江河治理工程質量監督由項目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江河治理工程驗收工作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江河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加強對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導檢查工作,合理劃分監督檢查事權,落實監管主體責任,創新監督檢查方式,積極探索運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提高監督檢查的質量和效率,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整改台帳,督促被檢查地區和單位明確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確保監督檢查取得實效。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對水利投資計畫執行進行月調度,對照年度實施方案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於工程建設存在問題較多、投資計畫執行較慢的省份,水利部將及時進行約談和專項督辦,根據工程建設實際和調度情況,商國家有關部門開展投資計畫和資金預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