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19日國家商檢局、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海運散裝出口糧食、飼料計重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88.10.19
- 實施時間:1988.10.19
為了促進我國散裝糧食、飼料出口,發展對外貿易,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港口目前的計量條件,對海運散裝出口糧食、飼料(包括散來散走和袋來散走的)的計重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海運散裝糧食、飼料必須在出口裝船港計重。
(二)裝船港有衡重設備,且具備全部衡重條件,外貿經營部門又申請衡器計重的,要實行全部衡重;不具備全部衡重條件的,採用水尺計量。
(三)裝船港商檢局必須把好海運散裝出口糧食、飼料重量關。採用衡重方法的,應實行全部衡重(對袋來散走的要抽查皮重),保證衡重結果準確,並以實際衡重結果對外出證;用水尺計重的,應嚴格按照《水尺計重技術規程》,認真做好各項測定計算工作,確保水尺計重結果準確。
(四)外貿經營部門在對外簽定的契約檢驗條款中,應訂明“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裝船重量鑑定證書作為重量交接、結算的依據”。鑒於我國港口目前尚不能全部做到衡器計重,契約中可不列明具體的計重方式(衡器計重或水尺計重)。但在每批糧食、飼料裝船前,外貿經營部門應及時向裝船港商檢局申請重量鑑定。
(五)供貨、倉儲、運輸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糧食、飼料的撒漏、水濕、霉變、丟失和混入異物。
(六)港口裝卸部門和船方要憑裝船港商檢局的重量鑑定證書,分別辦理裝貨和簽發裝船提單。裝卸部門要提高裝卸質量,避免撒漏、錯裝、漏裝和丟失,倒袋要乾淨,防止雜質混入艙內。
(七)外貿、承運、保險等部門應及時將出口糧食、飼料的國外卸貨、計重情況反饋給各有關部門,以便改進工作。
(八)海運散裝出口糧食、飼料的計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在發生爭議和緊急情況下,由各口岸委(辦)負責協調和必要的仲裁工作。
(九)各口岸委(辦)和口岸商檢局要會同港務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