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功自殺罪

加功自殺罪是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他人囑託,或徵得他人承諾而將其殺害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殺人罪的一種。構成要件為:本罪的行為包括四種,即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人、徵得承諾而殺人分述如下,教唆他人自殺,是指他人本無自殺的意思,行為人通過誘發使其產生自殺念頭而自殺。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為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功自殺罪
  • 定義:是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他人囑託,或徵得他人承諾而將其殺害的犯罪行為
(2)幫助他人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思,行為人僅從旁給予精神上的支持,以堅定他人的自殺意圖,或者提供物質上的幫助,如提供自殺工具、毒藥或提示自殺方法,而使他人得以實現自殺意圖。(3)受囑託而殺人,是指他人因厭世,不想繼續生存,在其請求下行為人將其殺害。被害人的囑託必須出於其本人的真實意思,並且明確慎重地直接請求行為人。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為限。(4)徵得承諾而殺人,是指行為人徵得被害人的同意將其殺害。被害人以具有意思能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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