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福尼亞技術公告117號,主要是針對家庭裝飾用紡織品,對多孔彈性材料、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人造纖維填充材料、蓬鬆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利福尼亞技術公告117號
- 外文名:The flammability requirements of California Bureau of Home Furnishings Technical Bullentin 117.
- 用途:裝飾用紡織品
- 對象:家庭
介紹,規定,
介紹
加利福尼亞技術公告117號,主要是針對家庭裝飾用紡織品,對多孔彈性材料、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人造纖維填充材料、蓬鬆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規定
(1)服用紡織品的可燃性標準
該標準主要針對服用紡織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將服用紡織品的易燃性能分為3類。1級:常規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3.5s,或者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7s,此類紡織品適合用來製衣;2級: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為4~7s,此類紡織品也可用於服裝,但須謹慎;3級:快速劇烈燃燒,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4s,此類紡織品不適合用來製衣。如果被檢測認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據該法規,這種服用紡織品是不允許被交易與買賣的。按標準中的測試方法類似於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標準ASTM D 1230(45º傾斜法),每次測試需要5份尺寸為5.08cm(2英寸)×15.24cm(6英寸)的試樣,分別在乾洗和清洗前後進行測試。
(2)乙烯基塑膠膜可燃性標準
該標準適用於非剛性、無支撐的聚乙烯塑膠膜(包括透明的、半透明的和不透明的,表面平整的、不平整的、鑄模的或經過其它表面整理的),以及厚度≤0.33mm的聚乙烯塑膠膜。要求其縱向和橫向各5個試樣的平均燃燒速率不超過3cm/s,按照該標準中具體規定的測試程式進行測試(45º傾斜法),使用SPI燃燒測試儀。
(3)兒童睡衣可燃性標準
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與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14號)分別適用於0~6X號與7~14號的兒童睡衣,包括睡衣、睡褲和類似服裝,但尿布、內衣褲,嬰兒服(小於9個月的)、緊身服不認為是兒童睡衣(但它們應該滿足16C.F.R.1610和16C.F.R.1611的要求)。兩項標準所規定的測試方法和阻燃性能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按照法規中所具體規定的測試方法(垂直法),對 5個8.9cm×25.4 cm的樣本進行檢測,樣本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 cm(7英寸),單個樣本的炭長不超過25.4 cm(10英寸)。此外,法規還要求在兒童睡衣的永久性標籤上標明防護要求的所有條款。
(4)地毯類與小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這兩項標準適用於各種地毯及小地毯。地毯(carpet)指用於家庭、辦公室或賓館的,單向尺寸>1.83m、表面積2.23m2的地毯。小地毯(rug)是指單向尺寸<1.83m、表面積<2.23m2的地毯。兩項標準的要求基本相同,要求在8個給定進行測試的地毯或墊子中至少有7個滿足該標準的要求,單個樣本在測試中炭化部分的尺寸在2.54cm範圍以內才算合格。測試方法和程式在法規中有具體的規定,測試報告須給零售商或分銷商。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過阻燃整理,則其標籤上應註明“T”。
(5)床墊的燃燒性能標準
該標準中的床墊包括成人用、青少年用、嬰兒用攜帶型、雙層、裝有芯子的水床及氣墊床、沙發床等,但睡袋、枕墊、充液體或氣體的床、睡椅等棉絮的套子除外。按照該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香菸法),如果在香菸周圍任何方向上的炭長都不超過50.8mm(2英寸),則該單支香菸實驗部位屬合格。一般要求點燃18支香菸進行測試,只要有一個部位不符合該標準,則該床墊不合格。此外,法規還規定經阻燃劑整理過的床墊類產品在其標籤上要註明“T”。
英文名稱:
The flammability requirements of California Bureau of Home Furnishings Technical Bullentin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