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電解水》是2020年04月0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功能性電解水
- 外文名:Functional electrolyzed water
- 標準編號: T/CXDYJ 0006—2020
- 發布日期: 2020年04月04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4月06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羅發洪、李信、李琴、劉佳、宋占宇、張雪梅、嚴傑、韓國印。
起草單位
北京現代有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四川建元天地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中糧營養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農博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華清科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博物風土(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功能性電解水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以生活飲用水為水源,添加微量電解質,經過循環電解,生產出具有特定功能用途的電解水。
主要內容
一、技術要求
1.1 原料要求
1.1.1 生產用水應達到居民生活套用水標準要求,水質應符合GB 5749標準。
1.1.2 氯化鈉應符合GB/T 5461-2016標準的食品級食用鹽或符合GB/T 1266-2006標準要求的優級純氯化鈉。電解液產品可能直接用於接觸食品時,應使用食用鹽為原料時,並儘量選擇非加碘鹽。
1.1.3 碳酸鉀應符合GB 25588-2010標準的食品級碳酸鉀或符合GB/T 1397-2015標準要求的優級純碳酸鉀。電解液產品可能直接用於接觸食品時,應使用食品級碳酸鉀。
1.1.4 複合劑中的添加劑,成分及質量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並需符合GB19630.3-2011 有機產品標準要求。如電解液產品可能直接用於接觸食品時,還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1.2 感官要求
不得有任何沉澱物,不得有其他肉眼可見異物。
1.3 理化指標
原液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項目 單位 技術要求
A劑 B劑 複合劑
pH值(25℃) / 1.2~2.5 11~13.5 供需雙方商定
氧化還原電位 mV 800~1200 -1200~-600 供需雙方商定
有效氯濃度(以Cl計) % 0.01% —— 供需雙方商定
鉀的質量分數(以 K2O 計) % —— ≥1.5 供需雙方商定
重金屬(以Pb計)注1 mg/kg ≤10 ≤10 ≤10
砷(As)注1 mg/kg ≤1 ≤1 ≤1
備註:1、僅在電解液可能作為食品添加劑、飲水或食具消毒用途時才做檢測。
2、供需雙方另有要求的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商定。
3、複合劑中的添加劑成分如可能對原液理化指標產生影響時,相關指標由供需雙方商定。
1.4 微生物指標
原液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 2 規定。
表2:微生物指標
項目 單位 技術要求
殺菌率(細菌或真菌) % >90%
有機物保護
(參考GB 15981標準中第17條適當添加部分指標) / 有機物應對滅菌作用無明顯影響。
備註:1.需方另有要求的,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商定。
2.試驗應在達到產品說明中規定濃度(原液稀釋倍數)和保持時間條件後進行評價。
1.5 毒理學指標
原液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規定。
表3:微生物指標
項目
豚鼠皮膚變態反應實驗 無皮膚變態反應
家兔多次皮膚刺激性實驗 無刺激性
雌、雄小白鼠經口毒性實驗 LD50 大於 5000mg/Kg 屬實際無毒
備註:1.供需雙方另有要求的技術指標及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商定。
2.試驗應在達到產品說明中規定濃度(原液稀釋倍數)的條件下進行。
二、試驗方法
2.1 感官要求
依據GB/T 5750.4標準要求進行檢驗。
2.2 理化指標
2.2.1 pH值依據GB/T 5750.4標準要求進行檢驗。
2.2.2 氧化還原電位按DL/T 1480規定方法進行測定。
2.2.3 有效氯的測定依據GB 25574-2010標準附錄A要求進行測定。
2.2.4 鉀的質量分數依據GB/T 20937-2018標準中第5.3條要求進行。
2.2.5 有效氯的測定依據GB 25574-2010標準附錄A要求進行測定。
2.2.6 重金屬(以Pb計)及砷(As)依據GB 25574-2010標準附錄A要求進行測定。
2.3 微生物指標
2.3.1 殺菌率依據GB 15981標準中附錄C規定方法進行檢驗。
2.3.2 有機物保護依據GB 15981標準中附錄D規定方法進行檢驗。
2.4 毒理學指標
2.4.1 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規定方法測定。
2.4.2 皮膚變態反應試驗按食品衛生規範(2007)規定方法測定。
2.4.3 急性經口毒性試驗按化妝品毒性鑑定技術規範(2005)規定方法測定。、
三、檢驗規則
3.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表見表2.
表2:出廠及形式型式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標準條款 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 試驗方法
感官要求 1.2 √ √ 2.1
理化指標 1.3 √ √ 2.2
微生物指標 1.4 √ 2.3
毒理學指標 1.5 √ 2.4
備註:微生物指標和毒理學指標試驗是在原液稀釋到產品說明中規定倍數後進行。
3.2 出廠檢驗
3.2.1 產品出廠需經公司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附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
3.2.2 每批取樣量不得少於 20L,其中 10L用於檢驗,另10L留樣備用。如電解液存儲一個大容器內,則在1/10、1/2、9/10液層處提取相同體積樣液混勻。如採用多個小容器分裝,則在各個小容器相應液層分別取樣後,再將樣液混勻,各個小容器的取樣量應保持一致。樣液抽取後應避光密封保存。(微生物指標是否列入出廠檢驗必檢項目待定)
3.3 型式檢驗
3.3.1 型式檢驗一般情況下每兩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定型投產;
b、主要原料產地或原料供應商有變動;
c、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
3.3.2 取樣要求
取樣方法應符合6.2.2條規定。
3.3.3 判定規則
型式檢驗的全部項目合格即為產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項取備樣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判該批產品合格;復驗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