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濤訴駱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金濤訴駱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1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門民初字第3581號
原告劉金濤。
被告駱峰。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負責人俞華軍,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崗。
原告劉金濤與被告駱峰、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由代理審判員吳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金濤,被告駱峰,被告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金濤訴稱,2014年8月12日8時55分,在門頭溝區景觀大道侯莊子橋北口,駱峰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京EG9589)由南向西左轉彎,此時我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冀J016ER)由北向南直行,駱峰車輛右後側與我車輛右後側相接觸,造成兩車部分損壞,我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駱峰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駱峰駕駛的車輛在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為此,我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728.69元、誤工費17500元、交通費118元,總計18228.69元。
被告駱峰辯稱,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確認了我全責。此後我積極將傷者送醫,積極配合原告修車,支付了醫療費1690.09元、交通費61元及拖車費等財產損失。2014年8月28日,我送原告去4S店,其要求我支付誤工費,但是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原告2014年8月14日就診時進行了CT檢查,沒有必要再次進行檢查。2014年8月18日原告就診的交通費我已經為原告墊付了,原告還主張此交通費用沒有事實依據。
被告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辯稱,駱峰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京EG9589)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對事故事實予以認可,同意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同意賠償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8時55分,駱峰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京EG9589)由南向西行駛至門頭溝區景觀大道侯莊子橋北口左轉彎時,遇劉金濤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為冀J016ER)由北向南直行至此,駱峰車輛右後側與劉金濤車輛右後側接觸,劉金濤車輛右前部又與路樹相接觸,造成兩車部分損壞,樹木損壞,劉金濤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駱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劉金濤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持異議。
事故發生後,劉金濤於當日被送至北京市門頭溝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皮膚裂傷,軟組織損傷。駱峰為劉金濤支付了門診費1690.09元。
劉金濤主張:1、醫療費728.69元,提交門診病歷手冊、門診收費收據、CT檢查報告單,證明劉金濤治療支付門診費728.69元。駱峰認為原告2014年9月5日做的檢查之前治療期間都已經做過,沒有必要再檢查。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對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賠償自費部分。2、誤工費17500元,提交疾病診斷書,證明劉金濤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5日需休息;提交北京建斌瑞祥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該公司出具的證明、劉金濤2014年5月至7月的月收入明細,載明劉金濤屬該單位職工,工作崗位為司機兼裝卸,每日工資500元,因發生交通事故,於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5日向單位請假,休假期間工資為17500元,該單位不再發放;月收入明細載明工資每車次253元,5月份14927元、6月份14168元、7月份為15180元。駱峰認為原告未提交勞動契約,無法證明原告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過長,也沒有相應的休假醫囑。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對證明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原告應提交用工單位的完稅證明、工資銀行對賬單、勞務契約等證據予以佐證;診斷書上劉金濤自述其單位為加氣運輸車隊,與其提交的誤工證明的單位不符。經詢問,劉金濤稱其與北京建斌瑞祥商貿有限公司的老闆是朋友,用該公司車輛為工地送磚並負責裝卸,沒有簽訂契約,沒有交納個人所得稅,看病時不知道公司的全稱。3、交通費118元,提交計程車發票,主張就診支出的交通費損失。駱峰提交計程車發票,主張為劉金濤支付了2014年8月14日就診往返、2014年8月18日去醫院的計程車費61元,認為劉金濤2014年8月18日又發生了交通費不符合邏輯。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對票據關聯性、合法性不認可,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就醫,請求法院依法酌定。
另查,駱峰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京EG9589)登記所有人系韓和平,由駱峰實際購買和使用。該車輛在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劉金濤、駱峰、趙崗的當庭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收費收據,疾病診斷書,病歷手冊,檢查報告單,誤工證明,營業執照,工資明細,計程車發票,門診處方,行駛證,保險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做出駱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駱峰所駕駛的車輛在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由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劉金濤的合理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駱峰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指出,駱峰為劉金濤墊付的交通費61元、門診費1690.09元,在保險限額內的應視為其為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該款應由英大泰和北京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返還給駱峰。
劉金濤的訴訟請求中,關於醫療費728.69元、交通費118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關於誤工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門診診斷證明書,可證實劉金濤誤工期為13天;劉金濤主張的工資標準過高,且不能提交完稅證明,本院參照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予以酌減,核算為2510.48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劉金濤醫療費七百二十八元六角九分、誤工費二千五百一十元四角八分、交通費一百一十八,總計三千三百五十七元一角七分。
二、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駱峰墊付的醫療費一千六百九十元九分、交通費六十一元,總計一千七百五十一元九分。
三、駁回劉金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二十八元,由劉金濤負擔一百零四元,已交納;由駱峰負擔二十四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吳寧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