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葆善,曾任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
2021年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劉葆善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劉葆善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葆善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免去職務,立案審查,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20年2月21日,經山東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免去劉葆善的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職務。
立案審查
2020年3月4日,記者從山東省紀委監委、省委政法委獲悉,經前期對任城監獄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問題調查,山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已對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檢察機關對劉葆善涉嫌玩忽職守罪等罪名立案偵查。
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玩忽職守一案。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葆善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葆善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任城監獄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劉葆善應當知道與當地疾控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對於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其僅做出一般性工作安排並疏於調度,未能實現聯防聯控;未嚴格落實對幹警職工的排查措施,對排查結果審查不嚴,排查工作嚴重流於形式;對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在幹警出現疑似症狀後本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是卻不正確履行職責,盲目處置;明知板塊移動管教模式對監獄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痹大意,對監獄內出現疑似症狀的罪犯診療工作認識不足,領導不力、部署不周。劉葆善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葆善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劉葆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及各界民眾等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劉葆善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劉葆善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葆善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任城監獄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劉葆善應當知道與當地疾控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對於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其僅做出一般性工作安排並疏於調度,未能實現聯防聯控;未嚴格落實對幹警職工的排查措施,對排查結果審查不嚴,排查工作嚴重流於形式;對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在幹警出現疑似症狀後本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是卻不正確履行職責,盲目處置;明知板塊移動管教模式對監獄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痹大意,對監獄內出現疑似症狀的罪犯診療工作認識不足,領導不力、部署不周。被告人劉葆善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葆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劉葆善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