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氏兄弟田產繼承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氏兄弟田產繼承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劉氏兄弟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蕭義集》載:“劉下班有子三人,長曰拱辰,妻郭氏昕生,次曰拱禮、拱武,妾母氏所生。劉下班有本戶稅錢六貫文,又有郭氏白隨田稅錢六堤文。劉下班死,郭氏亦死,劉拱辰兄弟分產,只將本戶稅錢六貫文折為三份,以母郭氏隨之田為巳所當得,遂專而有之,以分坫二弟。二弟個與之爭。自淳熙十二年以至盛各元年,凡十六年,絕無詞訴,蓋畏其兄,不敢訴也。嘉泰元年,拱辰死,拱武、拱禮始訟之於縣,又訴於先台,兩訴于帥刊”。後山處官吏審斷。“邰釧縣及提刑司僉廳則以為拱禮、拱武不當分郭氏白隨之產,台全給與拱辰;吉州司法及知錄則以為拱辰不當獨占劉班所得郭氏之隨嫁之產,合均分與拱武、拱禮;韓知縣、趙安撫則以為合以郭氏六貫文稅錢折為二分,拱辰得其一,拱武、拱禮共得其一。六處之說各不相同。”然趙安撫所作判決在最後,且已發本縣執行。“而劉仁謙、劉仁願乃蔑視帥司所定。不肯照所斷分析”,因此劉拱禮並劉拱武之妻郭氏訟劉拱辰之子二謙、仁願,不伏監司所斷,不分台受分田產。狀至縣衙,知縣黃乾審明案情,認為“以法論之,兄弟分產之條,即末嘗言臼隨之產合盡給與親生之子。又自隨之產,不得別立女戶,當隨其夫戶頭,是為夫之產矣。為夫之產,則凡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據此判決“今且照韓知縣、趙安撫所斷,劉仁謙、劉仁願撥稅錢三貫付拱禮、郭氏”,待給付完畢之日,釋放拘押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