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拐賣婦女案,此案發生於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出自《刑案匯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明拐賣婦女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劉明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二十、《大清律例》
案件經過
遼寧省某地旗人劉明與標泳和的婢女小春通姦,致其懷孕。劉明怕此事被小春的主人看破,便與小春商量把她轉賣。該犯叫其妻子劉梁氏將小春誘出,向衣林太告知詳情。衣林太勸他賣給知情的李鳳鳴為妻。案件發生後,該侍郎將劉明依照“和誘他人奴婢本律”判以徒罪,將衣林太、李鳳鳴等都依照從犯減一等判罪。案情上報後,刑部詳核案情,查律例載:和誘他人奴婢賣為妻妾者,罪上杖八十,徒三年。例內不分良人、奴婢都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有例不得用律,應依例科斷。又有“買者知情律規定,買者與犯人同罪,至死罪減一等。”核查過去成案,知情故買之犯也與本犯同罪判以充軍。本案劉明與妻子、衣林太合謀將婢女小春賣給知情者李鳳鳴為妻,這屬於和誘知情犯罪。應將劉明依照“和誘知情為首不分良人,奴婢例”,判以充軍罪;衣林太明知奸拐,代為售賣屬於從犯,應與被誘的小春,及聽從她夫誘拐的劉梁氏同照從犯減等,判以徒罪。知情而故意買小春的李風鳴應依和誘他人奴婢賣為妻妾,買者知情與犯人同罪律,判杖八十,徒二年,分別旗民折枷發配。劉梁氏、小春分別收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