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中後訴劉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劉中後訴劉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劉中後訴劉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3年12月02日在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中後訴劉福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12月02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486號
原告劉中後。
委託代理人陳鐵鋼,包頭市148協調指揮中心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陳虹,包頭市148協調指揮中心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福。
被告包頭市豐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曉綏,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于海。
原告劉中後訴被告劉福、包頭市豐馳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馳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5月28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曉峰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中後及其委託代理人陳鐵鋼、陳虹,被告豐馳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于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福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中後訴稱,2012年10月26日,郭躍駕駛重型普通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重型帶掛貨車在S211線262公里加100米處相撞,致原告車載水泥損失,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北郊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中後無事故責任。經核實,被告劉福是肇事車輛重型普通貨車的車主,郭躍是受僱於該車的司機,該車輛掛靠於被告豐馳公司。事後,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施救費3500元、停車費2000元、車輛修理費21391元、車輛輪胎23560元、停運損失14400元;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劉福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包頭市豐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這個車輛掛靠於我們公司,豐馳公司是被掛靠公司,豐馳公司不占有、不使用、不收益,根據民事法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第二被告豐馳公司不享有權利,因而不承擔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郭躍駕駛重型普通貨車與原告駕駛的重型帶掛貨車在S211線262公里加100米處相撞,致原告車載水泥損失,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北郊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中後無事故責任。經核實,被告劉福是肇事車輛重型普通貨車的車主,郭躍是受僱於該車的司機,該車輛掛靠於被告豐馳公司。事後,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於2013年5月28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施救費3500元、停車費2000元、車輛修理費21391元、車輛輪胎損失23560元、停運損失14400元;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通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安通公司證明、掛車的施救費發票、停車費發票、修理費發票及明細、輪胎髮票、證明和十一張照片、價格認定書和鑑定費票據、主車、掛車的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被告豐馳公司提交的豐馳公司與劉福的掛靠協定、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北郊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中後無事故責任。被告劉福是肇事車輛重型普通貨車的車主,郭躍是受僱於該車的司機,該車輛掛靠於被告豐馳公司,被告劉福依法應當賠償原告劉中後的各項損失。關於原告劉中後的具體賠償項目:施救費3500元、停車費2000元、車輛修理費21391元、車輛輪胎損失23560元,均有相關票據予以佐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停運損失14400元,有包頭市價格認定局的價格認定書予以佐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豐馳公司依法應對以上賠償項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豐馳公司主張施救費、停車費、車輛修理費、車輛輪胎損失的費用過高,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福賠償原告劉中後施救費3500元。
二、被告劉福賠償原告劉中後停車費2000元。
三、被告劉福賠償原告劉中後車輛修理費21391元。
四、被告劉福賠償原告劉中後輪胎損失23560元
五、被告劉福賠償原告劉中後停運損失14400元。
六、被告包頭市豐馳汽車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賠償項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駁回原告劉中後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楊曉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趙國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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