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榮譽是指軍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時,對於危害重大的犯罪軍人所適用的剝奪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的一種刑罰。是一種附加刑。同刑法中的附加刑不同,它屬於剝奪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一種刑罰,只適用於那些危害重大的犯罪軍人,只能附加適用,不能獨立適用,而且一經適用,就永遠不能恢復。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並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因此在主刑執行期間,雖然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尚未開始計算,也應同樣剝奪政治權利。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與管制同時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民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