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孤立”,是中國小教育懲戒禁止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刻意孤立“行為是指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行為表現上,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後一排)等;後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係,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禁止全國中國小教師一切形式的“刻意孤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刻意孤立
- 外文名:Deliberately Isolated
-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 屬性:中國小教育懲戒禁止行為
定義,具體條文,
定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之規定,“刻意孤立“行為是指:
- 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
- 行為表現上,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後一排)等;
- 後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係,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具體條文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