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如下:(1)行為主體必須是在行為時對於行為客體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 公務或業務等關係而具有監督權的人。監督權指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對於行為客體具有支配、考核、審檢、任免、雇用等權力。(2)本罪的行為客體限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等原因服從行為主體監督的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
監護、收養、
看護、教育、
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
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
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