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罪是以封建迷信為形式,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反革命罪。本罪的主要特徵:(1)主觀上具有反革命目的。(2)‘客觀上實施了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行為。本罪與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的不同在於,前者不通過某種組織形式進行,屠者則必須通過某種組織形式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罪
- 含義:以封建迷信為形式,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行為
行為簡介,概述,相關規定,
行為簡介
會道門,即封建會道門,也稱反動會道門,是一些巫婆、神漢粗劣編造出許多荒誕邪說,利用封建迷信活動,欺騙愚弄人民民眾,廣收信徒,騙錢騙物的組織,多數都有反動背景,有的直接從事反革命破壞活動。如一貫道、九宮道、聖賢道以及近來又有活動的還鄉道等等。
概述
新中國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在1952年發布的《懲治反革命條例》中,明確規定對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
我國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對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和神漢、巫婆利用迷信進行造謠、詐欺活動進行了規定。
1997年《刑法》把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完善了邪教組織犯罪的相關立法,對邪教組織利用封建迷信實施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